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3~14条)

发布于 2021-10-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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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文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职工和公众所熟悉。

    一、安全生产宣传形式。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198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198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暂停,但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当时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从2002年开始,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形式,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近些年安全生产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节目、栏目,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知识技能培训、案例警示教育等工作力度;加强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建设,形成新媒体传播模式;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构建以“传媒云集市、信息高速路、卫星互联网”为标志的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渠道;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专业人才成长规划,加强新闻发言人、安全生产理论专家、通讯员和社会监督员等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规范网上信息传播技术,建立重特大事故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广泛开展面向群众的安全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知识、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强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大型商场、重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推动安全文化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内容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逐步分离给协会组织承担;协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安全生产有关的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据其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协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协调职能。

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行业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务职能。协会组织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三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等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一方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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