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案例解读

发布于 2021-10-11 17:26

1.规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祝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牌包包。在平台上与卖家王某沟通后,祝某预付了一万元定金并提交订单。随后祝某后悔,不想购买此包了,遂与卖家王某联系,欲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而王某告知祝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家王某在某二手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及价格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祝某支付定金并成功提交订单之时,买卖合同就已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对“霸座”行为说“不”

孙某持硬座票却霸座商务软座位。乘务员向孙某释明:请你回硬座车厢对号就坐;否则,你要么补200票款,要么立即下车。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如此规定,有利于治理客运合同派生的旅客霸座乱象,有利于维护运输安全秩序,规范民众文明乘车行为。乘务员行为能得到法律支持。

3.限制消费 霸王条款作废

韩某邀请一群朋友到酒店用餐,顺便将其自购白酒、饮料等酒水带到酒店饮用。聚餐结束后,韩某到前台结账时,酒店工作人员指着墙上告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200元”告知韩某因其自带酒水到酒店饮用需支付罚款200元。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酒店消费规则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法律不支持“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韩某可拒绝支付罚款。

4.对高利贷说“不”

虞某发布网络信息称“低利息、无担保”借款;刘某急需借钱治病,便向虞某借款5万元,放贷时被直接扣除30%“砍头息”1.5万元,实际得到3.5万元借款。30天内如不能清偿5万元借款的,需交“逾期费”50万元。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花样百出的高利贷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刘某只需归还虞某3.5万元借款,若虞某对刘某采取暴力讨债的行为,刘某可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5.房子拍卖 承租关系可维持

夏某租赁章某的门面房从事面馆经营,合同期限10年,开业至今三年,生意一直不错。房东章某欠他人债务未还,导致该门面房被查封、拍卖。承租人夏某该咋办呢?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夏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购买该门面房后,夏某有权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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