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十六)养老服务免税政策推送
发布于 2021-10-11 18:25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
养老服务
免税政策推送
天津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同时,此项内容是我们创新建立的货物劳务税政策和风险双轮驱动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本期我们向您介绍:
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内容、优惠办理流程、发票开具。
PART 01
政策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如果您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免税情形如下:
情形一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
养老机构,是指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情形二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尊敬的纳税人,相关具体政策请参照下列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2.《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PART 02
优惠办理流程
如果您符合且选择适用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PART 03
发票如何开具
如果您符合且选择适用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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