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申报篇

发布于 2021-10-11 18:26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申请相关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重点提醒

发生工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有费用自行垫付,切不可使用医保报销。如医保先行报销后,则不可申请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相关申报流程

1、发生工伤后,及时送医治疗,各单位相关劳资员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经过)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各单位经办人,并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发生工伤同行人员证明、医院治疗的所有证明)。由单位经办人48小时内将工伤情况进行工伤备案。如超出时间备案,工伤保险中心则不予受理工伤报销。
2、申请工伤后,再根据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要求,准备材料,由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发放《工伤认定决定》。
3、收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再根据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相关规定要求,准备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书》。
4、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后,根据鉴定结论再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工伤“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相关工伤补助。
单位经办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团委)郭东琛
联系电话:13096673330

来源: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太原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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