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员工试用期内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

发布于 2021-10-12 16:35

引言

试用期作为考察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有权对彼此进行考察,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自由的解约权。双方不仅享有一般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试用期的特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详情

某生物医药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Z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信息,岗位要求如下:1.本科及以上学历;2.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3.三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王某看到了该则招聘信息后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张某通过面试后与该生物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临近10天届满的时候,该生物医药公司通知张某,因其试用期内没有取得任何的销售业绩,也未为公司带来任何订单,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作出辞退决定。

张某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认为招聘时公司没有明确业绩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有关业绩考核的标准和文件。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在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然而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这是由于:一方面,录用条件中没有明确“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缺乏岗位职责描述、试用期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应对措施

1.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比如,对于上述规章制度向劳动者的公示,就应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让员工签字确认等方式来固定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被动。

2.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考核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劳动者,这也就意味着试用期评估考核也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否则,一旦拖过试用期,才作出解除决定,很有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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