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密 筑牢保密防线——解读《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发布于 2021-10-12 16:29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一、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1996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6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若干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修正。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若干规定》与修订后的《保密法》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本市保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北京重大国事活动和国际会议多,党政军机关多,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责任大、任务重,是全国保密工作的重点区域,有必要通过修改法规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保密法》,为维护国家和首都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立项论证报告。考虑到立法技术和体例要求,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在起草和审议期间,条例多次征求国家保密局、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街道乡镇、部分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202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条例草案,条例于2021年4月1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条例对于保密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作出了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条例规定了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三、条例在定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定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条例针对实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设“定密管理”专章完善定密管理工作。一是规定了定密管理制度。明确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二是规定了解密审核制度。明确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定期审核,及时变更解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三是鉴于北京市临时性工作机构较多的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作了专门规定。
四、条例在国家秘密载体、办公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五、条例在完善网络保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北京是全国社会网站较为集中的地方,实践中,互联网上的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保密管理压力较大。基于上述情况,条例明确了机关、单位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等的保密管理要求,明确了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的要求。
六、条例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北京市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较多,保密任务较重。条例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涉密会议组织单位的保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并对近年来使用日益频繁的涉密视频会议保密管理提出专门要求。二是规定了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七、条例在完善保密资格资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针对本市保密资格资质单位多、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保密审查合格,并按照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规定了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
八、条例在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了确定为涉密人员的条件。二是加强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三是明确机关、单位对于涉密人员的管理责任,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涉密人员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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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校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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