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宁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事项

发布于 2021-10-12 18:25



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县“两会”精神,顺利开展老城区棚改区征拆百日攻坚行动,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就棚户区改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关于房地一体价格补偿问题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2018年7月14日发布的《宁都县梅江老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宁府字〔201859)文件执行。

一、补偿内容

包括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附属建筑、庭院价值补偿,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5%的购房优惠政策。先签协议先选房。产权调换房源为宁贤府小区(约60套)、登峰大厦(45套)、原罐头厂宿舍内保障性住房(31套)及瑞祥小区保障性住房(原预留作人才住房)。

三、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补偿指其房地产价值补偿,房地产价值补偿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主体补偿以栋为单位,征收房屋主体一层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200%予以补偿;征收房屋主体两层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10%予以补偿;征收房屋主体三层及以上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00%予以补偿。非住宅(商业)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奖励、不补助。

2.附属房及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装饰补偿:附属房及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装饰补偿,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奖励、不补助。

3.庭院补偿:庭院补偿按其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面积给予基准地价120%的补偿,但不奖励、不补助。

4.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对合法建筑,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不足6000元/户的按6000元/户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改造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有资质的专业对口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金损失和经营者经营损失予以补偿。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金损失的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对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对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经营的,可在房屋租金损失和经营者经营损失两者选其一进行补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金的损失参照房屋改造前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经营者的损失参照房屋改造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的所得额、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具有合法权证、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改造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2年持续在经营,并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改造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提供等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货币补偿方案执行。

02

关于五层以上建筑物征收的问题

根据棚户区规划,由棚改指挥部指定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对五层以上建筑物实施征收。

03

关于征收补偿奖励期限问题

棚户区改造签约、腾房时间确定为21天,即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具体奖励方法如下:

(一)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签约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20%奖励。

(二)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签约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10%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04

关于已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但未腾房的问题

原已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应在2021年10月21日前腾房。在上述期限内腾房的,原有协议未支付的款项,指挥部在被征收人腾房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腾房,依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05

关于购房补助奖励的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2021年10月31日之前)签订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后2个月内,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20%的购房补助。

06

关于宁都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房屋(住宅)征收基准价的问题



编辑:李秀娟  罗娇      审   核:张春辉
监制:李   晟               总监制:钟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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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宁都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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