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于 2021-10-12 20:39
今年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3523.html)发布《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意味着宁波也即将迎来共有产权住房
01、目的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改善本市无房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简单的来说就是让在宁波没房子的人能用较低的价格买到房子住
02、筹建建设方式
①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整个小区都是共有产权房,但是施工方是政府管理)
②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整个小区都是共有产权房,但是施工方是开发商)
③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小区部分房屋是共有产权房,交付后移交政府)
④既有房源转用(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不一定是某小区,职工房,人才房都可以)
03、售价
①在建或交付未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确定。(未满一年以内的参考周边的商品房均价)
②交付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已满一年的参考周边的二手房均价)
04、权属
个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个人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份额会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
但是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代持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b
05、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供应地)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供应地户籍无房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28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
供应地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有供应地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人,申请前取得供应地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10年,或者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在供应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供应地无自有房屋且5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③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非供应地户籍无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是在供应地登记注册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成年人,申请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无补缴记录,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市级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供应地无自有房屋且5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③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06、销售管理
通过①发布公告②申请受理③审核公示④资格确认⑤销售签约⑥递补供应的顺序来完成购买
07、处置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
政府产权份额转让: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承购人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还要满10年)
承购人产权份额回购: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房屋供应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低位价格回购。
①购房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②本市户籍承购人及其配偶户籍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③非本市户籍承购人及其配偶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④承购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⑤承购人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08、房源使用
除了符合规定情形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
②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对《办法》有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可以在2021年10月21日前反馈。登录宁波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可查看《办法》详情,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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