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社会保障与生活补助政策来了!

发布于 2021-10-12 23:56

人员范围

本次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人员范围为,经注册登记并在镇(街)村(居)一体化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返聘在村(居)卫生室执业人员;

(二)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派遣在村卫生室执业人员;

(三)未经过区卫生健康局注册为乡村医生的人员。

工作内容

(一)实行分类管理

1.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下简称为“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与用工单位确定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2.对新招聘的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生、新招录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乡村医生,须与用工单位确定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二)落实社会保障

1.对与乡村医生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时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与用人单位签订企业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须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我区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各5%的比例进行缴纳,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3.对未与用工单位确定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其他在岗乡医,由区财政参照签订合同乡医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单位缴纳部分)对个人进行补助。

4.对与用工单位确定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村卫生室从业、未满60周岁的女性乡医,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对个人计发补助至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时或60周岁(以时间先到者为准)。对签订合同的在岗乡医,达到60周岁退出年龄但社会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

5.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障补助政策。(1)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2)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3)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4)不服从镇街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5)因其他原因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是保持基层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区卫健、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建立人员认定和审核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人员范围、补助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与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衔接,防止重复享受。

(二)加强人员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千人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1.5名乡村医生的比例合理设置乡村医生总数。新进乡村医生须为年龄在45岁以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区管镇聘村用”,签订用工合同和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所在村卫生室,落实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责任主体,镇街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包括房屋、设施、设备、人员、资金、医疗等在内的统一管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落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在岗乡村医生沟通工作,让每名在岗乡村医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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