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1-10-13 08:27

释法如日  鉴法如月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原则上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首先,要分清罪行的轻重;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在判明了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程度及其悔罪程度之后,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同时也说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持续状态的长短以及由此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2)自首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个层次。悔罪程度的不同,表明了自首犯对所犯罪行悔罪程度的差异。悔罪态度好,改造起来就容易,悔罪态度差,改造起来就难,这些因素也是量刑时所要考虑的。犯罪人犯罪之后,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投案自首,还是自动投案自首,也说明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犯罪人投案之后,交代罪行是否彻底、主动也影响量刑,交待罪行的程度不同,说明了犯罪人是真心悔悟还是想蒙混过关,量刑时也须考虑。(4)犯罪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2.对于犯罪以后自首而罪行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限结安关去还可以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加以综合考察、判断。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对“犯罪较轻”,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以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以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划分罪的轻重。因为犯罪的轻和重是一个概括指数,它是对犯罪各方面情况如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的一个综合评价。因此犯罪的轻与重,就意味着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轻与重,而犯罪的轻重决定着刑罚的轻重。反过来讲,刑罚的轻重实际表明了罪行的轻重。因此,可以把犯罪分子应当判处的刑罚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但是,多数人主张应以法定刑轻重作为划分罪的轻重的标准。以多重的法定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青少罪的标准,刑法未作明文规定。通常认为,以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较重之罪;反之属于较轻之罪。其理由是:《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从《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规定看,适用缓刑的对象是犯有较轻罪行,且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而适用缓刑的犯。卟罪分子都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这就表明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一种比较重的犯罪。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一罪的,只对这一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是主要罪行,也可以对全案按自首处理。程罪司土、长的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人自首的,对这一人按自首处理;对未自首的共同犯罪人,不能因为同案犯自首而予以从宽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的规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的个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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