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破产中职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发布于 2021-10-13 11:13
2020年年初,一场新冠病毒的爆发导致国内经济停滞近三个月,在此期间,大量小微企业甚至是个别大中型公司都出现了经营困难、资金断裂等问题。尽管目前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来帮助经济回暖,但仍有不少企业已经在破产倒闭的边缘,而这些企业与裁退的职工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那么作为一名面临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如何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壹
ONE
何为公司“破产”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同时也是日常交流中用来代指诸多公司解散机制的名词,因此职工首先要分清公司即将通过何种方式“破产”。
第一种是正常清算也叫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从而使公司走向消亡的行为,其启动条件排除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等因素。
第二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走向消亡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清算是一个公司内部行为,而破产清算则是由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一个外部行为。
贰
TWO
职工债权的范围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债权并没有明确的特别法规定,因此,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可以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向公司主张。
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却有明确的界定,且特指处在第一顺位受偿的属于职工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上述内容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而至于技术奖金、自带工具补贴、出差补助、员工购股分红、独生子女补贴等内容,由于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因此也不在上述优先受偿范围的职工债权范畴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费用中,只有员工自己所承担的部分属于职工债权,而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部分则不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其分配顺位与税费相同,处在第二顺位。
叁
THREE
职工债权的分配顺位
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处在第一分配顺位,但这并不代表公司破产时余留的资产就必然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债权。
《破产法》中对于受偿顺序的描述中提到“在破产财产中”,而“破产财产”也是有明确的范围界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大部分企业在破产时,大宗资产上多数情况会设有抵押等优先权,其他比较常见的优先权还包括了被留置的设备和原材料的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之上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这一类设有优先权的财产通称别除财产,顾名思义,应当在分配时中从债务人财产中予以剔除。
而在此之外,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此处的破产费用指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则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继续履行能够增加债务人资产的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出的劳动报酬等费用以及债务人财产或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等内容
因此破产企业的财产在进入分配前,首先应当去除享有优先权的财产,其次留存足够的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并优先清偿所产生的共益债务,然后才进入破产财产的依序分配。
肆
FOUR
职工债权的实现方式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由于没有相关司法部门的介入,因此,职工主张债权的方式仍应通过正常的“一裁两审”程序予于实现,职工可持裁判文书向公司主张债权,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登记注销的,职工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无需主动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有义务根据员工花名册及公司工资发放纪录集中统计计算职工应当享有的债权权益,并予以公示。但是职工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劳动债权人无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而消极主张权利,职工应当认真核对破产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表,以确保自己的债权金额没有错误或遗漏。如果职工对管理人的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审查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应及时更正债权清单;如果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职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而无须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这也符合破产程序的紧迫性特点以及破产程序中对职工权益优先保障的原则。
企业破产对于职工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何选择正确、合理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是职工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同时,企业破产也是一个复杂且相对漫长的程序,职工也应在维权的过程中保持理性与耐心,积极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与受偿可能,节约维权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蒋振裕 律师助理
上海师范大学 法学本科
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近10年
擅长企业破产与清算及其他民商事领域

·国内直投、直营、直管的一体化管理律师事务所
·《THE LAWYER》杂志蝉联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
·在中国大陆拥有80家分所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覆盖海外82个国家的141个国际城市
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努力发挥国际化商务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整合全球资源,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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