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新《安全生产法》(三)

发布于 2021-10-13 23:43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条款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若不清晰明了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糊里糊涂,就会责任悬空,安全生产责任假手于人,假手给政府或部门,假手给基层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条件到位就是一句空话。所谓的重视安全生产,只停留刷在墙上,挂在嘴上,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政府安全监管能应付就应付,能拖就拖。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却熟视无睹,不以为意。

新安法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基础上,增加“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七项职责多处提到“落实”二字,新增“加强标准化”“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新安法对主要负责人追责力度空前加大。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以前处罚款是上一年收入30%、40%、60%、80%,现在提高到处以上一年收入的40%、60%、80%、100%的罚款。

二、双重预防机制

条款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解读

双重预防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隐患排查基础上关口前移到风险管控,此项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部分省份大力推广,这是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着力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理论的重要总结与创新。虽然也曾被部分安全专业人士诟病,但在总体方向和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双重预防机制将成为未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系统化管理的主流工具之一,当然它也会有更广阔、更深入的改进空间和机会。

双重预控与标准化不同,它侧重的不是体系,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两个关口,或者说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方面的重要内容。即在正常情况下对于风险的辨识、分级与控制,以及在形成隐患以后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新安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并在后边的罚则中对于未能建立制度和采取管控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显然属于强制性要求。同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推进”改为“加强”,表明了力度加强,但也不属于强制性表述,同时后边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以,标准化和双重预控,其侧重点和作用不尽相同,在新安法中的要求也不同。

需要注意一点,在提到双重预控和标准化的时候,都是要求企业创建,既未提到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协助创建,也未提到开展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也未提到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这表明了这项工作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这项工作要开展,而且要切实地开展。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