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从天降!成都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政策!

发布于 2021-10-14 07:5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士官和义务兵可在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统一执行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就是说,从即日起入伍的士兵,今后退出现役,一律不再安置工作,执行地方经济补助。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12]218号)文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指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补助额度为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今后,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将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 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这次出台的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了省委和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坚强意志,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平等原则,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这关系到每一个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加强国防建设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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