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争议焦点解读:省高院 169 起建工纠纷二审、再审改判案件研究报告|iCourt
发布于 2021-10-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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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毅
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70975935
目 录
一、案例来源及法律检索式
二、江西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情况
三、八大典型争议焦点
1.工程款、工程造价争议
2.利息争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争议
4.买卖合同争议
5.连带清偿责任争议
6.优先受偿权争议
7.涉税争议
8.工期延误争议
四、高频引用法条附表(新旧条文对照)
案例来源及案例检索方式
时间:2021 年 10 月 1 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案件数量:169 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 年 10 月 1 日
注:不同的检索工具检索的案例数量略有出入,上述检索方式不能保障穷尽所有相关案例,特此说明。
江西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伴随着经济发展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其案情背景、法律关系愈加复杂,焦点问题愈加争议不断,甚至,实务审判中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为进一步了解最新的司法审判观点,总结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提供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本文以 Alpha 法律检索数据库为依托,选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改判结果的所有判决书,共计 169 份。
运用数据分析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二审及再审阶段出现的较为典型的争议焦点。
(一)案件数量分析
通过 Alpha 数据库检索,截止目前为止,江西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作出改判结果的判例总计 169 份。
其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在 2019 年案件数量达到最高值。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现代化一方面促使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蓬勃,另一方面也导致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加。
2020、2021 年则很大程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案件数量陡降,但从长远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大程度会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回暖、基础设施的投入等不断增多。
(二)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从该图我们不难看出,样本案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占比 49%,近乎所有纠纷的一半;其次则是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行业,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行业分布还是比较广泛的。
(三)审理程序分析
从该图我们可以看出,江西省高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书的二审案件有 139 件,再审案件 30 件,反映出当事人对其合同纠纷的争议较大,对裁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提出再审的可能性较大。
(四)标的额分析
此次检索的江西省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标的额在“2 千万元至 5 千万元”、“1 千万元至 2 千万元”的案件数量居多,共占案件总数的 46.49%,其次案件标的额区间集中在“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占案件总数的 21.69%。可见,经过江西省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都比较大。
(五)审理期限分析
八大典型争议焦点
焦点一、工程款、工程造价争议
1.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按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以收据、收条、转账凭证、现金支付等方式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在能与事实印证的情况下,可作为已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
◇ 参考条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案例索引:(2015)赣民一终字第263号
2.施工合同无效时以实际履行合同或最后签订合同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因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均无效的,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注:判决原引用法条失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 案例索引:(2019)赣民终560号
3.发包人通过签订《代建协议书》转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给他人后,不需要向承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鸿源公司通过与昌北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的方式将其在与核工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给了昌北公司,昌北公司取代鸿源公司成为工程的建设单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核工业公司对此实际予以认可并与昌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北公司作为建设方,昌北公司与核工业公司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核工业公司应当向昌北公司主张工程款,鸿源公司无须再向核工业公司直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 案例索引:(2014)赣民一终字第3号
4.因增加工程量调增工程款,应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本院认为,砂石外运会增加施工人的工程量,如果属实确应调增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对此,王辉友应当提供由万家公司签字的外运砂石工程量签证。而王辉友既没有提供万家公司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又没有提供砂石购买的书面合同及支付砂石外运款项凭证,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万家公司同意其外运砂石。因此,对王辉友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索引:(2019)赣民终470号
焦点二、利息争议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承包人可以主张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不计算利息,但该约定适用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而本案诉争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天睿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天睿公司应向中联公司支付占用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 案例索引:(2015)赣民一终字第137号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 案例索引:(2018)赣民终570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约定的逾期利息亦归于无效
本院认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及按2%计算逾期利息亦归于无效。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 案例索引:(2019)赣民终75号
焦点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争议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因此,本案2015年6月10日、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合同效力不当,应予纠正。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案例索引:(2020)赣民终7号
2.依法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案涉工程鹰潭市建材家居商贸城为浙商联盟公司自筹资金投资项目,主要规划为建材家居产品销售,依法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浙商联盟公司与鸿泰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参考条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案例索引:(2017)赣民终70号
焦点四、买卖合同争议
1.第三人与实际施工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挂靠单位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因为徐贻泉等人与三建公司之间形成的项目承包或挂靠关系并未产生徐贻泉等人有权以三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实际效果。同时,也不能认定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吴饶荣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徐贻泉等人有权以三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故本案不存在适用上述方式处理的情形。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吴饶荣也只能向合同的买受人主张货款债权,若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实体权利,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本案并不适合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综上,徐贻泉等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徐贻泉等人作为货物买受人对货款予以确认,应由其向出卖人方吴饶荣承担付款责任。吴饶荣主张三建公司是买受人或是被挂靠单位应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 案例索引:(2015)赣民一终字第225号
焦点五、连带清偿责任争议
1.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再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对欠付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兴丰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何财生等两人不具有施工资质,汉鼎公司、汉鼎新余公司在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时确实借用了兴丰公司的名义,何财生等两人主张兴丰公司因此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 案例索引:(2020)赣民终866号
2.承包人自身没有施工资质又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应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山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营业执照系2016年6月12日新颁发的,不能否定其一、二审诉讼中自认的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的事实。前山公司自身没有施工资质,同时又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奀林,导致实际施工人王乃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应对张奀林欠付王乃发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例索引:(2017)赣民再32号
3.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内部责任承担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不能据此免除发包方责任,应在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陕西建工的责任承担问题。2013年7月29日的“四方会议纪要”虽已明确涉案的工程款应由彭龙金负责,陕西建工不承担责任,但该协议对于实际施工人江立荣、周和平无约束力,据此解除陕西建工的责任有损于江立荣、周和平债权的实现。
故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陕西建工作为涉案架子班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天绿公司涉案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 案例索引:(2017)赣民终282号
焦点六、优先受偿权争议
1.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系除斥期间,在十八个月内不行使而不得主张
当事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未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系除斥期间,在六个月内不行使而不得主张。已超过六个月的期限而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的,不再享有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现行司法解释已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为十八个月。
◇ 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 案例索引:(2017)赣民终548号
2.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合同延期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合同因工程款延期支付导致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并最终解除,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确定为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 案例索引:(2020)赣民终462号
焦点七、涉税争议
1.承包人未提供发票,发包人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税费
关于工程款发票的问题。一审判决中要求中鑫公司“在明月山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不含利息)后的15天之内开具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同等金额(扣减2999.06万元之后)的发票与明月山公司”,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明月山公司收到发票后10内付款,但为了双方履行义务的便利,中鑫公司应在明月山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全部工程款未交付发票部分款项的发票(20万元文明工地保证金除外),如果中鑫公司未提供发票,明月山公司可在支付欠款时扣除相应税费。
○ 案例索引:(2017)赣民终147号
2.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仅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本案双方签订的 8.18 合同约定,博灏鄱阳分公司每次付款前,中南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规定,先向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税制发票,否则博灏鄱阳分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责任;本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中南公司应向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本工程结算总价的 100%税制发票。
可见,开具工程款金额的税制发票是中南公司的合同义务。且中南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也有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故中南公司在收取工程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博灏公司、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一审法院对博灏公司、博灏鄱阳分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18)赣民终747号
焦点八、工期延误争议
1.双方在确定结算金额的协议中,未将工期延误的损失进行计算或作为遗留问题进行约定,可视为未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或是放弃追偿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结算,是对之前所有工程量及所出现的相关工程量的增减作出的结论,该工程量及增减部分应包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所有情况,亦包括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的情况。而双方在确定结算金额的协议中,未将工期延误的损失进行计算或作为遗留问题进行约定,可视为工程未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或是当事人已放弃了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损失的追偿。
○ 案例索引:(2015)赣民一终字第245号
2.工期逾期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为工期逾期系施工方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且该工期逾期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工期逾期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有二,一是工期逾期系施工方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二是该工期逾期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施工工程虽存在工期逾期情形,但并非施工方在施工中组织不当所致,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则主张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 案例索引:(2020)赣民终867号
高频引用法条附表(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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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宇 | 执行编辑:a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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