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联合国环境人权决议
发布于 2021-10-18 12:03
编译者
邱歆菡,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生
10 月 8 日星期五,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 48/13 号决议,首次承认拥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人权,并呼吁联合国会员国合作落实这一权利。
同一天,理事会通过了第 48/14 号决议,设立了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这篇博文反映了这些决议及其对国际环境合作和治理的影响。
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为什么?
150 多个州的法律中已经用各种措辞制定了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措辞承认环境条件对人类生存和福祉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国际判例法和实践界定了这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这种做法在文献中有充分的记载,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其进行了详尽的描绘。
在审查了大量证据后,报告员于 2018 年得出结论,明确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具有真正的优势。其中包括提高环境保护的知名度和重要性,并为制定更强有力的环境法律奠定基础。报告员还指出,当司法机关适用该权利时,该权利有助于提供一个安全网以防止出现法律漏洞,并为更好地诉诸司法创造机会。文献进一步表明,对权利的承认为克服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中的经典障碍提供了一种杠杆,可降低成本、减少延误,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寻求其他司法补救措施相关的风险。因此,明确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为了使个人、团体、民间社会组织和司法机构能够为改进环境法的实施和执行做出贡献。在此基础上,报告员建议人权理事会支持在一项全球文书中承认这一权利,例如联合国大会决议。
国际认可
迄今为止,健康环境权已在区域人权条约(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和关于获取信息、司法和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部门”条约(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中得到承认。2021 年 9 月,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支持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将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纳入欧洲人权体系。大会的草案现在将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对此事拥有最终决定权。然而,理事会在 2009 年未对大会提出的类似要求采取任何行动。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 2012 年以来一直在审议人权与环境问题,通过了七项决议,首先任命了一名独立专家,然后连续任命了两名特别报告员。这些活动最终通过了第 48/13 号决议。该文本由哥斯达黎加、马尔代夫、摩洛哥、斯洛文尼亚和瑞士提出,以 43 票赞成和 4 票弃权获得通过——俄罗斯、印度、中国和日本。这一结果远未得到保证,因为在决议通过前夕,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几个国家对该提案缺乏热情。然而,在投票当天,议员们的分歧终于得以弥合,决议获得通过。
实际影响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应低估第 48/13 号决议的价值。该决议证实了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应该受到普遍保护的想法。该决议可以推动联合国大会、欧洲委员会和那些尚未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明确规定享有健康环境权利的国家正式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强调,更重要的是,权利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工具,用以挑战国家和企业行为者未能采取及时和充分的行动来解决气候变化、污染和自然丧失这三重环境危机。
援引健康环境权的法庭斗争已经频繁发生,而且随着世界各地的个人和团体越来越意识到该权利的存在和承认,这种情况可能会更加频繁。正如我在别处已经指出的那样,国家法院的裁决越来越依赖于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即使在国内法没有明确承认该权利的国家也是如此。因此,第 48/13 号决议可能会鼓励进步的法官在世界各地裁决环境纠纷时更加大胆。
人权与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们早就认识到,气候变化威胁着广泛人权的享受,包括生命权、适足住房权、食物权和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相反,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本身可能或者说实际上已经对享受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各国和国际机构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与人权法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其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已逐渐将注意力和资源投入到气候变化上。2008 年至 2021 年间,理事会通过了 11 项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决议,而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分别于 2016 年和 2019 年就同一问题发表了两份专门报告。此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还就华沙国际损失和损害机制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独立补救机制的职权范围等事项向气候制度条约机构提交了一系列意见书。
与此同时,从 2011 年开始,气候制度的缔约方逐渐注意到有关人权和气候变化的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和协同作用。《巴黎协定》成为首个在序言中明确提及人权法义务的国际环境条约,敦促其缔约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考虑到这些义务。
因此,第 48/14 号决议可被视为漫长过程的最后一章,各国和国际组织在此过程中就国际法与合作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巩固了共识。该决议通过设立新的联合国人权与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报告员,进一步使这一进程制度化。
最后,人权与气候变化问题报告员将参与一系列提高认识、外联和参与活动,这些活动是此类任务的典型代表,包括国别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和活动。在其活动中,新报告员应与其他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进行协调,最重要的是与人权与环境问题报告员进行协调,如上所述,他已经在气候变化方面开展了开创性工作。因此,人权与气候变化问题报告员的想法是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是通过定义基于人权的方法来应对净零排放竞赛以及与之相关的复杂司法问题的轮廓。
未来展望
那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 48/13 号决议和第 48/14 号决议是否创造了历史?正如这篇文章所表明的那样,这些决议可以被视为渐进过程的一部分,理事会由此逐步将保护环境和促进人权之间的点联系起来。熟悉关于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辩论的人会在这些决议中认识到主要通过机构活动来进行系统整合的努力。
在实质性层面上,这些决议清楚地表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需要更好地将人权考虑纳入环境法和政策制定中,例如在涉及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上。这些决议是在新一波全球倡导浪潮之后通过的,旨在弥合国际和国家层面上困扰环境治理的问责制和执法差距。
那么,2021 年 10 月 8 日通过的两项人权理事会决议会产生什么影响吗?时间会告诉我们的。然而,从这里看来,理事会似乎已经与公众的情绪保持一致,即所有人都应该全力以赴,以应对我们地球面临的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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