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第十三问:清代是怎样征收漕粮耗米的?
发布于 2021-10-18 12:21
《漕运一百问》
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编
孙连庆/撰稿
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
索书号:F552.9-44/001(其他楼层);M75/388(九层地方文献)
第二部分 漕粮征收
征收漕粮是漕运系统工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封建政权凭借国家强制力,将农户所产的税粮变成"漕粮"的起点。那么,怎样摊派、怎样征收,受灾歉收怎样折征;除了漕粮正额之外怎样加耗,怎样征收席、木,贪官污吏怎样利用征漕横征暴敛、巧取豪夺……这些就是本部分的主要内容。
派征
第十三问
清代是怎样征收漕粮耗米的?
清代初期,采用粮户与运丁直接交兑的办法。每到征粮季节,运军驾船到兑粮州县码头,粮户将漕米直接向漕船运丁交兑。但实行不久,运丁常常"横挑鼻子竖挑眼",借口米色糙湿额外勒索。粮户不敢争执,忍气吞声,或多给漕米,或另给银钱。顺治九年(1652),官府为防止运丁勒索,改为"官收官兑",即在各州县设置仓廒,粮户送粮入仓,运丁到州县后,由州县官员负责交兑,解除了运丁直接向粮户的勒索。
清代在征收漕粮时,也要按漕粮正额的一定比例加征耗米。所征耗米也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随漕正耗,一为随漕轻赍易米折银。
清代各省正兑、改兑米每石加耗统计表①
单位:石
在清代,轻赍银的征收与明代基本相同。每正粮1石征收轻赍银数额,山东、河南两省为1斗6升折银0.08两,称为"一六" 轻赍。江南各府为2斗6升,折银0.13两,称为"二六"轻赍。浙江、江西、湖广等省为3斗6升,折银0.18两,称为"三六"轻赍。江南、浙江、江西的改兑米加耗折银部分,不称轻赍而称"米折银",各地漕粮加耗折银,江宁、凤阳等府为0.02石,折银0.01两。
道光朝(1821-1850)各省轻赍及米折银统计表②
单位:两
在清代,与漕粮有关的各种附加与明代相似,名目繁多且花样翻新。介绍几种重要的税目:
行月粮。月粮,即运军的口粮,在有漕省份普征。行粮,即运粮途中费用,相当于今天的差旅费。清政府认为,军队运输漕粮属于"军代民劳",所以应该向有漕地亩派征运军行粮。月粮、行粮一半征本色,一半折征银两,发给运军。
赠贴。供给运军途中挽运盘剥等项开支的银米。"赠贴"名称各地不同,江苏称"漕赠",浙江称"漕截",山东称"润耗"。有的给银,有的给米,总称"赠贴银米"。康熙九年(1670)规定,将漕粮赠贴银米数额一并刊刻易知由单发给粮户,随正项漕粮一并交纳,兑给运军。赠贴银米各省不同。山东、河南二省和江安粮道每正粮1石,赠贴银0.5两。江苏省所属苏、松、常、镇四府每正粮1石赠贴米5斗,银0.1两。浙江正粮1石赠贴银0.347两,无赠贴米。江西赠贴米3斗,银0.3两,又另给副耗米1斗3升。湖广原无赠贴银米,康熙十年起在耗米之外,另加耗米2斗,随正粮征收。
漕耗银米。用于运军兑粮杂费和州县征漕办公费用。漕耗银米按漕粮正额计征,各省标准不一,或银,或米,或银米兼收。收银的有江苏苏松道,每正额漕粮1石收漕耗银0.06两;浙江省每1石漕粮征收制钱8文至30文不等。收米的有山东,每1石漕粮加收漕耗米2斗(雍正年间改为1斗5升);河南每1石漕粮征收漕耗米1斗5升;江安道每1石漕粮征收漕耗米1斗。银米兼收的有湖北,每1石漕粮征收漕耗米7升,漕费银0.07两;湖南每1石漕粮征收漕耗米6升,漕费银0.05两至0.13两。江西还派征仓费,有省、县两仓的每1石漕粮统征仓银0.004两,只有县仓的征0.003两,作为建仓修仓的费用。
清代中后期,漕耗银米数目和项目逐渐增加。乾隆元年(1736),江苏溧阳县每1石漕粮由粮户贴给运丁"过江米"0.02石,作为运船由江淮卫南下兑米及拨浅修船费用。浙江杭州、湖州二府所属11州县漕耗,由乾隆十六年(1751)每1石收制钱8文至20文之外,另加制钱20文;嘉兴府嘉兴、秀水等 7县每1石正粮加收制钱30文。嘉庆六年(1801)每船新增耗米7.5石,每石按1.9两折银交给运军。
水脚银。对于地处偏僻、运粮困难的州县,清政府规定要额外加征水脚银,作为州县雇募车船的费用。乾隆四十四年(1779),安徽定远县每1石漕粮加征水脚钱100文,潜山、太湖、宿松、合肥、寿州等19县,每1石加收银0.02两至0.06两或制钱10文至40文。江苏偏远州县每1石加收5文。距水次仓遥远的州县,还要按漕粮数额加收挑剥费。河南各州县的漕粮,需运至卫辉水次交兑。距离300里以内的州县,加征漕粮耗羡一项;在300里以外的,耗羡以外另征脚费,每1石漕粮每百里加收脚价银0.03两。雍正六年(1728)、七年按照水次距离和漕粮数量,又增加了水脚银的征收数量。祥符、陈留等16州县水次仓虽在300里以内,但漕粮在1000石以上;宁陵、柘城等9县漕粮虽不到1000石,但在300里之外,所以按照规定,除了征收漕米耗羡作为脚价外,每石还征脚价银0.05两;在300里以外、漕粮在1000石以上各州县,除按原定所征耗羡银作为脚价并按每100里增加脚价0.03两外,每石再总的增加脚价银0.05两。雍正七年(1729)以后,又按原额加征30%。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大清会典·卷26》。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04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②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10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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