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快递员与快递平台经营企业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属性应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1-10-18 16:08
作者:蔡笑
基本案情
案件焦点
平台快递员与APP平台企业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各项诉求的基础为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知:
第一,从“入职”经过而言。郭某系在查找兼职信息时获悉APP平台招募快递员的信息,其对平台快递员的兼职属性有着清晰的认知,且确是抱持着寻找兼职的心态注册成为平台快递员,其并无与特定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接受劳动关系的意愿。
第二,从双方约定而言。郭某与科技公司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反之,郭某在明知《合作协议》已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接受《合作协议》并自主完成了后续注册行为。
第三,从收入来源而言。双方间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加之,郭某自述2015年至2019年期间,曾先后从事后厨等其他工作。平台快递员并非其唯一、固定、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四,从用工管理而言。科技公司对郭某是否在线、是否抢单、在何地登陆抢单均无管理。郭某对是否上线、是否抢单方面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有权因天气不好、心情不好等原因长期休息;以上自由、自主状态,完全与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应遵守劳动纪律的特点相悖离。
据以上四点,科技公司对郭某并未实施劳动管理行为。
退而言之,双方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依然需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提供劳动,依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要求,劳动者仍处于被管理状态,双方间仍具有隶属性特征。但如前所述,本案中,郭某与科技公司间缺乏劳动管理状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郭某与科技公司间并非劳动关系。进而,郭某坚持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以劳动争议为由,基于劳动法律、法规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因素介入传统的劳动力供求关系,网约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网络平台与网约工的劳动纠纷开始显现在司法实务中。其中,最为典型的即快递员与APP平台企业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网约工仅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并非特定法律概念,判断网约工与平台企业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仍应以“从属性”为标准进行个案实体审查,在裁判“从属性”有无方面,可从如下七方面入手:
一、双方合意
双方间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但在对《合作协议》等排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进行审查时,应考量网约工是否在充分知悉有关权益的情况下基于完全的意思自治而自愿排除劳动关系,并应在实质上审查双方间有无劳动用工管理。
二、招录方式
三、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的提供情况
劳动关系来源于劳动力与工资报酬的等价交换,因此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的提供情况可作为考量要素用以辨别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至于除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外的其余物品,如标识身份的服装、卡片、贴纸等,由于并非劳动过程中的必备工具,故在判定双方是否劳动关系时证明力十分有限。
四、订单获取及分配方式
劳动关系体现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劳动。因此订单获取及分配方式应属于重点审查项目。通常,网约工的订单获取模式可分为抢单模式、“抢单+派单”模式、派单模式三类。显然,三种不同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于网约工的管理程度逐渐加强。
五、工作时间、地点等劳动管理
如果个人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支配,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自行决定去做什么,或者接受其他的业务,甚至可以拒绝公司安排的业务,因缺少人身依附性,双方应认定为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六、报酬构成模式及收益分配比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具有显著的经济从属性。从收入角度可审查双方是否约定底薪,同时,应注意考量平台企业与网约工间的收益分配比例。通常而言,劳动关系下平台企业在收益中的占比会高于非劳动关系下平台企业在收益中的占比。再需要考虑该种收入是否稳定地构成了网约工的主要经济来源。
七、稳定性与排他性
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另一表征为稳定性及排他性。基于劳动力资源的有限性和人身属性,排除极个别法定情形及混同用工情形外,通常情况下某段时期内,劳动者仅可能稳定的、持续的接受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动、取得报酬。因此,判断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约工”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可以从稳定性及排他性的角度加以考量。
总体而言,基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一方面司法裁判不应对劳动关系加以宽泛认定,不应将网约工一揽子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如此方能助力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健康发展;但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亦应秉持和坚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初衷,对于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网约工依法确认其劳动者身份,给予其应有的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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