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前未尽职查询物业状态,即使成交也还会影响收佣吗?
发布于 2021-04-09 11:26
该案中,客户据以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我司提供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损害其利益。事实上,该案查册等信息为业主个人提供,我司工作人员径行将该查册转发客户叶女士并无再次核实查册。且业主方的确存在违建加宽物业再进行带看后续为获得过户许可又再将违法建筑拆除的行为;而业主方当时提供的信息显示无异常,但法院调取当时的查册记录均显示房屋于买卖前已由于存在违建行为被相关部门勒令拆除并处于查封状态。因此客户方认为我司在知悉该情况下仍与业主进行串通隐瞒,存在极大过错,无权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2)业主彭先生经我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成功于6月27日与我司推介客户签订三方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未有配合查册,经纪自行到自助机查询显示房屋状态并没有异常;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收到查封信息去柜台查,才发现房屋于6月19号就已经查封了,也即是签合同前该物业已经被查封。因此后续的房屋交易亦无法进行。业客取消交易。
在以上两个案例当中,中介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最主要的一点是没有核实清楚房屋权属状态,落实房屋真实情况,就让业客双方签订合同去买卖已经被查封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属中介方在履行中介合同过程中构成瑕疵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均不利于追佣,已经取得的佣金也有被追回的风险。于法院层面也会认为中介方未尽职。
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核实清楚房屋权属状态是中介方职责,同时对订立合同的事项亦需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明确基本审查、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为保险起见,查册时建议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到自助机或手机自助查询等可能存在偏差或出错的情况。打印好完整查册记录后需向业客方展示并要求双方签名确认。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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