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出口纺织服装●上)
发布于 2022-05-19 07:46
RCEP专栏丨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出口纺织服装 ● 上)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覆盖世界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出口总额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纺织服装5623.1亿元,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总值的27.6%。按单一国别计,我国纺织服装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越南、韩国、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分别出口1295.1亿元、1137.8亿元、650.2亿元、440.7亿元、419.3亿元,分别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总值的6.4%、5.6%、3.2%、2.2%、2.1%。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纺织服装示意图
01
监管机构
日本纺织服装进口监管机构主要有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①《纺织品质量标签条例》②规定了纺织服装的质量标签总体要求,具体见《JIS L 0001:2014纺织品的洗涤维护标签标识》③。
《家居用品中有害物质管制法》④及其实施条例⑤对纺织服装中有害物质进行管制,并列明有害物质名称、适用产品及试验方法,《家居用品中有害物质管制标准概要》⑥补充了限量要求。
《关于部分修改化学物质评估及制造法律施行令的政令》⑦规定禁止进口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盐类的纺织服装。
《消防法》⑧第8-3条规定某些纺织服装燃烧性能和标签要求,详见日本防火协会相关资料⑨。
《产品责任法》⑩规定因产品缺陷(如残断针)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坏,生产者须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使用皮毛或皮革的纺织服装产品还需满足《华盛顿公约》《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狩猎法》《家畜传染病控制法》和《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等要求。
03
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纺织服装经指定机构检测符合日本JIS工业标准后,可在产品上贴附JIS标志,表明获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的JIS认证。下图标志从左到右依次用于:产品符合JIS产品标准的标志;符合加工技术标准的标志;符合规定某些特殊方面例如性能、安全等的JIS标准的标志。
2.纺织服装还可贴附自愿性合格标志,如SIF标记(日本纺织品质量和技术中心优质产品证明)、Silk标志(国际丝绸纺织协会认证产品为100%丝绸制作)、Hemp标志(日本亚麻、苎麻和黄麻纺织商协会优质产品证明)、SEK标志(日本纺织品功能评估协会认证产品)和Q标志(Q标志委员会优质产品证明)。
3.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现场抽检和群众举报进行市场监督,对不合格或未按上述法规贴附标签标志的纺织服装,将通知制造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若企业经营者没有及时整改,将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不高于100万日元的罚款。
04
温馨提示
01
监管机构
越南纺织服装安全标准是由科学和技术部下设的标准计量质量总局(STAMEQ)制定,该机构负责标准化、计量、生产力和质量管理等工作。纺织服装安全监管由工贸部负责,其下设的科技司负责对认证、评估、检测机构的经营登记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价等,下设的市场管理综合司负责组织指导各省、直辖市市场管理分部对违反产品和商品质量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控制和处理。进口纺织服装由海关放行。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纺织服装技术法规为QCVN: 01/2017/BCT《纺织品中甲醛及可分解产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国家技术法规》(法规颁布21/2017/TT-BCT⑪及后续修订07/2018/TT-BCT⑫、20/2018/TT-BCT⑬)。
《商品标签法规》⑭规定了在越南销售商品的标签要求,标签必须用越南语书写,包括纤维成分、技术规范、警告信息、使用和保存说明、生产年份等。
03
合格评定程序
1.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和商品必须符合QCVN: 01/2017/BCT《纺织品中甲醛及可分解产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并根据科技部第28/2012/TT-BKHCN⑮号、第02/2017/TT-BKHCN⑯号通知规定,印有符合规定的合格标志(CR标记)。
2.在越南进出口清关需要38/2015/TT-BTC⑰、39/2018/TT-BTC⑱、60/2019/TT-BTC⑲和2021年1月22日的06/2021/TT-BTC⑳规定的各种文件。此外,由于新《海关法》的实施,原则上必须进行电子清关。
04
温馨提示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相关专业网站和《SN/T5415.4-2022 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安全项目检验指南 纺织品 第4部分:东南亚》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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