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按工资总额10%预付经济补偿,算工资吗?丨劳动法同学会

发布于 2022-05-19 08:28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员工主张应将公司每月提存劳动者应发工资10%的结存工资作为计算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十、经济补偿金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存在甲方须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情况的,甲方以乙方当年度应当收取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少于10%的标准,按年向乙方预付经济补偿金,即甲方于次年内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预付给乙方。…”结合公司制作的《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员工亦在该表签名确认签收了公司的预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该10%的款项应属公司向员工预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因此,员工主张该预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其每月应收工资的组成部分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张某对于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提交的《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表》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所谓的“预支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X公司作为提存劳动者应发工资10%的结存工资。
 
裁判要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张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问题。
 
经原审查明,张某20123月至20131月的工资分别为2665元、2814元、2831元、2848元、2901元、3025元、2838元、3134元、2612元、3167元、2539元,平均工资为2852.18元,20132月张某的出勤天数为8天。
 
张某主张应将X公司每月提存劳动者应发工资10%的结存工资作为计算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从张某与X公司于20125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十、经济补偿金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存在甲方须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情况的,甲方以乙方当年度应当收取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少于10%的标准,按年向乙方预付经济补偿金,即甲方于次年内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预付给乙方。…”结合X公司制作的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张某亦在该表签名确认签收了该司的预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从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该10%的款项应属X公司向张某预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因此,张某主张该预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其每月应收工资的组成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关于认定张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86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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