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5个人打我,为何却判我有罪?不服!”二审法院:正当防卫

发布于 2022-05-19 08:57

2022-05-18 13:27·赵县普法

【案情简介】

陕西西安,男子崔某是外地人,在当地一个村子里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以此为生。

崔某想到自己是外地人,得罪了本地人,今后难以立足,便买了香烟,主动找到了卢某“求和”,没有想到的是,还是出事了。

当天下午5点多钟,崔某和其父母、妻子以及两个分别才1岁和4岁的女儿,一家人都在超市里,卢某带着4名男子,气势汹汹地来了。

崔某认出他们后,担心吓着老人和年幼的女儿,赶紧让他们进入了超市里面的房间,然后到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握在手中,叫卢某等人离开。


根据调取的超市内监控显示,当时卢某一行5人进入到超市后,大声拍着玻璃柜台,并指着崔某说:“你这超市的东西多少钱?我全要了!”

崔某闻到他们满身酒气,知道他们是来找事的,便没有回答。

这时,其中一人则拿起柜台上的糖果盒,向崔某砸去,崔某被激怒后,挥刀砍向对方,未果。

随后,双方发生了推搡和冲突,直到周围群众报警,警察赶到,将双方带走调查。

事后经法医鉴定,双方在冲突中,随卢某一起的男子张某面部受伤,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当天随卢某一起到崔某超市的男子,有2人因为吸毒,1人因为赌博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不久,男子崔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接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1年4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崔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崔某不服,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是仍然确定自己有罪,使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成为了有犯罪记录的人。

崔某坚持认为其是正当防卫,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最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在遭受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后,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因其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2022年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作出宣判,认定崔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崔某无罪。

(案例来源:上游新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一、本案男子崔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体、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卢某等5人 酒后到崔某经营的超市闹事,崔某为了保护老人、孩子和自身安全,在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正当权利,在当时的情形下,卢某一方5人,酒后气势汹汹地来到崔某经营的超市,崔某的背后,是老人、妻子,还有年仅1岁和4岁的孩子,为了家人的安全,他挺身而出,是男人的责任,也是法律的义务。


二、本案男子崔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何为正当防卫的度?根据法律规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使其再无侵害能力,是正当防卫的度。

我国《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时,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很明显,本案男子崔某在自己的超市里,面对卢某等5人的不法侵害,在还需要保护自己家人的情形下,拿刀进行防卫,仅造成张某轻伤的结果,不应认定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分析,而应该立足于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作出判断。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崔某遭受的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因而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因其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张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不属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崔某还享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依法不构成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法律赋予其无限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何为正在进行的“行凶”?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卢某等5人人多势众,来到崔某的超市里,张某率先拿起超市里的货物,砸向崔某,这种情形,对于崔某来说,应认定为“行凶”。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卢某等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四、本案卢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即使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卢某等5人酒后无事生非,到崔某经营的超市闹事,大声拍着玻璃柜台,指着崔某口出狂言说:“你这超市的东西多少钱?我全要了!”

卢某等5人的以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因此,对于卢某等5人,应当受到罚款、拘留的治安处罚。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调查,5人中,有2人因为吸毒,1人因为赌博和寻衅滋事,曾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6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处罚的,从重处罚。

如果这3人属在被公安机关处罚后6个月内再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中,崔某作为外地人,在其家人得罪了本地人卢某后,购买香烟,主动上门向卢某“求和”,最大姿态地表明了化解矛盾的诚意。

在此情况下,卢某仍然纠集4名“前科累累”的劣迹人员上门挑衅闹事,其违法性质是十分恶劣的。

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认定崔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体现了法律的“惩恶扬善”功能,值得称赞。

最后,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来源: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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