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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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工信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培育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局牵头起草了《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5月25日(星期三)下班前反馈至邮箱(hl323@huli.gov.cn)。

 

  附件: 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杨女士;联系方式:5722498)

                                              湖里区工信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优化创新资源布局,构建创新生态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措施

  (一)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和投入能力

  1.给予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对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按市级研发经费补助金额给予最高50%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预拨付不超过50%补助资金,减轻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压力。

  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参照厦委发〔2019〕17号文规定,自认定年度2年内,分年度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给予企业研发贷款贴息贴保。企业或研发机构实施研发项目,通过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和保费支出,给予市级贴息贴保金额1:1支持,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重大研发融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研究具体支持措施。

  4.支持科技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围绕我市“4+4+6”现代产业体系和湖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对运用发明专利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试制、新工艺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对生产规模已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规律参投优质科技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平台

  5.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孵化器。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科技孵化器,按照每年10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企业建设或引进合作方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为市级重大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

  7.加快拓展产业创新空间。充分发挥科创载体空间的资源集聚效应,加快建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金砖国家创新基地核心区(东部科创产业园)等新建或存量盘活的科创产业空间,符合产业定位及一定规模的,给予入驻企业(或机构)招商优惠和运营主体激励。

  (三)支持企业参与上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8.对企业经申报、评审,作为我市独立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攻关项目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属于联合其他企业承担研发攻关项目的,按照参与企业投入的实际到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给予企业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支持

  9.在政府主办和战略合作媒体上,免费宣传推广企业的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支持企业举办新品推广发布会,积极协调国有企业或者财政投资项目给予典型示范应用,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10.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给予50%一次性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五)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1.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或承担上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核心研发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综合保障。

  12.支持企业以柔性引才方式开展重点科技项目联合攻关。符合厦门市柔性引才政策聘请高层次人才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人才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总额2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与市级补贴累计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年评选区级柔性引才基地,给予每家5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人才激励和待遇保障。

  13.支持企业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企业参加统一组织到外地高校的招聘活动,可给予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额补贴。企业引进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100名大学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到科研类岗位工作的,按硕士每人1000元、博士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引才奖励。

  14.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每引进或培育1名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厦门市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招聘高层次科技人才,经事先备案、成功招聘的,给予企业30%的猎头费用补贴。

  15.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在获得相应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后,按照起步期企业100万元、成长期企业300万元、成熟期企业500万元给予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六)给予企业创新成果奖励

  16.凡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的,首次认定再给予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10万元。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适用范围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归属湖里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类型的企业或机构,并建立“白名单”支持机制:

  (一)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规上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规下工业样本企业;

  (二)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

  (五)贴息贴保政策可覆盖湖里火炬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兑现机制

  (一)政策申报按照公开、透明机制,在“湖里头条”、政企协同服务等线上平台发布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联系人,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政策咨询和申报服务。

  (二)所有资金政策推行线上申报、免申即享”,科技项目随时申报、限期研究、限期决策。

  (三)本措施由湖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责任单位(除第2条由财政局、第10条由区委组织部、第11条、第13条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第12条由区人社局、第17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外,其他条款由区工信局负责)执行并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兑现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科技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及应回收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预算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除需刚性兑现项目外的奖补项目进行适当比例核减。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论证监理、评估咨询、认证验收、审计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同一企业申报涉及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同类型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如有区财政需承担市级相应项目奖励资金的,需扣除该部分资金。

  (三)本措施所列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补助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参照市科技局做法,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四)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取消其后续三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此前湖里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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