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一年半4次闪婚闪离,竟是为这事!

发布于 2022-05-19 10:28

天津债权债务律师尹鸿智,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8 2060 5561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建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与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南京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10月13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严重失信


但是,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律师说法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江苏高院、人民法院报


小编提醒

【免责声明】

“尹鸿智天津债权债务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天津律师尹鸿智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全国首批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尹律师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之一,专职执业20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清理,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赔偿,劳动争议仲裁。


律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B座21层。

联系方式:138 2060 5561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