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城:名鉴公司举报济宁梁少宏、李传宝、胡玉松、崔英

发布于 2022-05-19 16:49

      我们是山东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针对济宁梁少宏、李传宝、胡玉松、崔英在济仲裁(2014)第403号仲裁案和鲁08民特17号撤裁案中违法办案的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021年6月3日,被通知:“你们的举报分三块,403号仲裁案、17号撤裁案和执行案,我们分三个部门分别核查,最后你们会得到汇总的结论,给你们一个最后的核查意见。”随后我公司多次询问,2021年8月4日的答复:“你们等着就行了,他们会给你们联系”。9月23日的答复:“我给他们说声,让他们给你们联系”。11月10日的答复:“还没给你们联系吗?我让他们抓紧给你们联系”。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未得到关于三起举报案件的最终汇总结论和核查意见;2022年3月7日济宁市安排仲裁委和邹城市政府领导与我公司见面,听取了我公司对整个案件的陈述,查阅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并多次询问我公司的诉求,表示回去向领导汇报后,再与我们联系。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未得到任何答复。

      2011年南通海洲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项目,合同价款1.41亿元。在我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在海洲公司工程逾期2年、地下车库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以我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拒绝结算,认为我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手段提起虚假诉讼。梁少宏在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采信伪证、隐匿证据等一系列手段,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18年3月21日枉法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我公司不服,于2018年3月23日向济宁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19年5月7日李传宝、胡玉松、崔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17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公司撤裁申请。事实如下:

一、梁少宏在403号仲裁案中涉嫌枉法仲裁,与海洲公司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

1、海洲公司为证明我公司存在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和拒绝结算的违约行为,在庭审中提交了三份伪造证据,被我公司当庭揭穿。海洲公司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

2、梁少宏采信伪证、隐匿、替换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403号《裁决书》。《裁决书》中第21页:“证据A5、A17、A18,并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仲裁庭均予以采信”。上述伪造证据已被我公司当庭揭穿,其行为是采信伪证,罔顾事实的行为。我公司代理律师在调阅仲裁卷宗时发现,经双方当庭补正并签字确认的完整的《短信》(证据10)被梁少宏隐匿。同时还发现,归卷的《竣工结算资料》与第一次庭审中经质证的、公证邮寄给我公司的1#、3#、5#、7-10#楼《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均不相同,这就是说,发生了证据的替换。

3、梁少宏在403号裁决中还存在其他不法行为。

(1)进行工程鉴定。在海洲公司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将本应驳回的案件强行拖入鉴定程序。在《鉴定机构名册》外选择一家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双方未签证、未经质证的2060万元鉴定金额全部裁给海洲公司。

(2)故意隐瞒了海洲公司债权转让的证据,影响公正裁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裁决作出前,海洲公司向济南盈德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了全部工程款债权的8%,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我公司于2016年 7月4日将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仲裁庭秘书李晓翠。梁少宏在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该事实和证据,直接影响了公正裁决。

(3)济宁仲裁委403号裁决无效。依据《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的规定,因此,403号仲裁裁决因欠缺仲裁员签字这一必要的法定条件而不生效。同时,首席仲裁员梁少宏随意调取图纸、“隐瞒一次庭审”、“质保金超裁”、“超期审理三年半”等行为。

二、李传宝、胡玉松、崔英在17号撤裁案中涉嫌枉法裁判,与海洲公司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

1、故意漏审我公司撤裁请求事项。我公司申请所列撤销事由具体共12项,17号裁定漏审9项,只审理了3项:(1)造价鉴定问题,(2)仲裁员回避问题,(3)代理律师问题

2、违背《回复函》的意见,擅自增加裁定事项。济宁中院在向上级法院报核中只上报了造价鉴定1项,最高院《回复函》也只对该项作出回复。但是,17号案办案人员却违背最高院《回复函》意见,未经考核擅自增加代理律师、仲裁员回避裁定事项。

3、在报核时,漏报我公司撤裁事由11项,瞒报我公司全部庭审证据。针对17号撤裁案,我公司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资料,发现李传宝、胡玉松、崔英在报核中漏报我公司撤裁事由11项、瞒报我公司全部庭审证据。只上报了造价鉴定1项,最高法院《回复函》也只对该项作出回复。同时,还发现存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伪造、篡改《仲裁庭审笔录》等行为。


    该起冤假错案历经9年,至今无法得到纠正。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维权期间,多次受到打击报复。恳请社会给予,恳请有关机关予以查处,为我公司沉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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