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能不读懂条款就去做保险宣传材料审核
发布于 2022-06-01 23:06
审核从条款入手,产品功能的依据在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中
销售人员要卖出一款保险产品,必然要讲好产品功能。业务和培训老师做保险培训课件、宣传材料,最核心的目的是教会销售人员讲好产品功能。至于销售技巧,我理解是指:如何因人而异、审时度势用最合适产品功能击中客户的内心需 求。产品功能源于产品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脱离了条款讲功能,那就是销售误导。所以审核 保险宣传材料/培训课件,熟读条款、了解产品,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产品功能的依据不限于保险责任条款描述
条款约定的权利不仅仅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还有很多文字描述供我们探究。以终身寿险为例,光看保险责任异常简单: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赔偿金。“身故赔偿金”衍生出的最直接功能是:财富传承、生者扶养。但其实产品功能远远不止于 此,还包括:现金流补给、指定传承,以及由法商演绎出的“财富隔离”等等。先说现金流补给:保险条款一般支持“减少保额”(即“部分退保”),而部分退保获得的现 金,即可满足补充现金流的需求。当然,现金流补给功能“强弱”,关键还看条款中的现金 价值表中不同保险年度对应的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是宣扬某一功能时的依据所在;对于客户而言,是购买时应予以考虑的要点。
可以说:凡是用于平衡现金流的产品,例如年金、终身寿,现价表/利益演示表比保险条款 更值得探究,摸清产品的现金流给付时间和金额,就摸清了产品的功能脉络。
保险责任条款的描述本身具有局限性
有些时候,光看“保险责任”这一条有可能会被“带沟里去”。比如重疾险,保险责任的表述通常是“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赔付”,从而衍生出“确诊即赔”的销售常用语。现在,我们合规人都有一个共识:用“确诊即赔”描述重疾责任不合适,不合规。原因在于:根据重大疾病的定义,实际上能够“确诊即赔”的只是一部分疾病,还有一部分疾病,需要 被保险人进行某些治疗,或者某种疾病状态持续一段时间。要说最需要“忠于”条款的宣传,莫过于医疗险。医疗险的功能深入人心,需要演绎的余地 不大。保险公司对医疗险的宣传,无非是对责任的增加和对“免责”的减少。其实,责任增 加相当困难,综合来看,还是“免责”减少工作做的多。所以,看医疗险,睁大眼睛看看每 项给付限制条件。
脱离“责任免除”看保险责任,话说一半即为误导
对于保险产品宣传/培训课件而言,只讲保险责任(产品功能),属于话只说了一半,被判 定销售误导一点不冤枉。另一半话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广义地理解,除了取名为“责任免 除”的条款,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描述,如“等待期”、“效力中止”、“年龄 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例如“不确定性保险利益风险提示”)。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为例,无论是分红的来源、分红的分配机制、万能账户的运作机制、费 用收取情况、万能账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说明。当我们读懂了红利的分配机制,就能明白监管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公开宣扬分红情况。
条款不敢用的描述,宣传就不要“踩雷”了
综上,判断宣传材料/培训课件中的某种说法是否准确,首先应该去条款中找依据。条款通常是最合规的描述,当我们发现某种宣传用语在条款中找不到依据的时候,有可能是没有依 据,也有可能是有一定依据,但是条款为了合规,回避这种说法。条款回避的,对于宣传来 说,同样是坑,一样不能用。比如两全保险中满期生存金的给付,通常是已交保费 1 倍以上的一定比例,我们在合规审核中不同意将此宣传为本保险收益为**、或者“固定利率”的理由,就是源于条款本身的约定:1. 满期生存金领取有前提,合同满期且被保险人生存;2.投保人不能提前解除合同。生存金责任是附条件的给付行为,不是附时间的给付行为。时间一定会到来,但条件不一定实现。保险条款一直在做通俗化的努力,如果可以说“固定利率”,条款早用了。
读懂了条款再来看监管规定,理解和运用都会不一样
在历次的乱象整治文件中,监管反复提及一项“异化产品功能”的违规情形。以前能担当“此罪”的产品非万能险莫属,现在风口浪尖的产品是增额终身寿。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高现价。读懂增额终身寿,无他,看现价表即可。通过匹配交费年限,市面上绝大部分增额终身寿产品,缴费期结束后不久,现价即可超过保费。当现价超过保费,就赋予了产品流动性。当流动性过早发生,这与保险产品用于平衡客户长期现金流的初衷是相悖的,与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长期性也是是相悖的。所以,不难理解监管要防范保险业经营 风险,限制高现价产品的规模的初心。我们在做宣传材料合规审核时,要做的是,在产品功能和监管规定之间找到平衡。仍然以增额终身寿为例,假如业务老师在宣传课件中,强调类似“缴费期结束,现价即 超过保费,客户大概能获得**收益”,我们会禁止。从合规的角度,从稳定公司经营的角度 看,鼓励客户短期退保,都是不利的。但换一个案例,保险期间存续较长时间,或者案例客 户处于退休年龄,对保单做定额减保处理,以“类年金”的方式补充现金流,甚至退保一次 性领取现金价值,补充养老收入。我们是可以接受的。我们认为类似的讲解,基本没有“异 化产品功能”的风险。
后记
枯燥的条款,初读者必然迷茫;五花八门的宣传材料,让我们担惊受怕,又不知如何让业务 老师心服口服。不如把读条款和审宣传材料/培训课件,当做一件相辅相成的事情,带着对宣传材料/培训课件的疑问去读条款,找依据;在理解条款的基础上,帮业务老师找到更合 适的表达方式。做合规不能妥协,无法妥协,只能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与业务寻找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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