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无责,不赔偿!
发布于 2021-09-03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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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
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甚至起诉到法院。
而许多法院往往从
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
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责任范围
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明确向“和稀泥”式判决说“不”!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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