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地面积扣除的规定

发布于 2021-09-03 1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小区之外的绿化用地可以扣除。对于开发小区之内的用地,即便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的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的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的房产也可能出现占地面积和规划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并且建成后也可能挪作他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的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是否适用优惠政策规定不一,有的地方允许扣除,有的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允许扣除,辽宁省不允许扣除。这几个地区的相关规定如下: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代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的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代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和不使用的,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如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0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经区县地税局审定后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开发初期应税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辽税四[1993]203号)第二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与其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占地。即对住宅小区内马路、绿化用地、商业网点、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用地均应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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