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落户”后,员工毁约离职到底要不要赔偿?法院怎么判?
发布于 2021-09-06 08:11
这是立马说法团队推送的第 656 篇法律常识
一直以来,“北上广”的户口作为一种隐性的稀缺资源,常常被企业用作引进人才的重要指标。很多企业与劳动者就“落户”单独签署就业服务协议,约定明确的服务期及违约金。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由此引发的纠纷频频出现,法院究竟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2018年5月,上海闵行区某文化教育公司(下称“该文化公司”)与王某诺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文化公司录用王某诺;王某诺到该文化公司报到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2018年6月13日,该文化公司与王某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双方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该文化公司同意按国家相关政策为王某诺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王某诺必须在该文化公司至少服务三年,王某诺若提前终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则应付违约金:服务期少一年,违约金为10,000元;服务期少二年,违约金为20,000元;服务期少三年,违约金为30,000元等。后该文化公司为王某诺办理了完成了落户手续。
2019年2月27日,王某诺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该文化公司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和规划。2019年3月4日,王某诺以该文化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该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3月5日,王某诺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9年2月工资、2019年3月19日起至退工手续办理之日止的工资。之后,该文化公司向该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王某诺支付违约金、因提前离职无法按时完成的损失等。
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315号裁决,由该文化公司支付王某诺2019年2月工资6,758.62元。同时决定对该文化公司要求王某诺支付违约金的反请求不予受理;该文化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彭某于2018年7月入职爱奇艺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约定爱奇艺公司使用其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彭某办理落户事宜,彭某则承诺为爱奇艺公司不间断的工作5年(即服务期),彭某如有违反应当按照人民币5万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支付补偿金。
2019年12月,爱奇艺公司为彭某办理完成户籍进京手续;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
此后,爱奇艺公司以彭某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彭某赔偿经济损失16.6万。法院经审理,判令彭某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及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为员工办理落户手续作为约定服务期的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定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若公司以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一般都不予支持。
近年来,上海出现少数案例,虽认为以落户为条件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无效,但客观上劳动者违反了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因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也有个别案例突破法律规定,认可以落户为条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按比例折算违约金。但这样的判决均基于员工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明显以落户为目的签署劳动合同后再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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