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9-07 18:10
编辑:王亚清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概述
概述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价)。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真实的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后的金额。在进料加工贸易形式下,进口料件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保 税,并未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在计算出口退税时要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3.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后的金额。
4.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5.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总结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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