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动态|苏州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医育结合”+“智慧托育管理”

发布于 2021-09-08 13:44

近日苏州市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对于我省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提供示范和带头作用。各位幼儿园投资人、园长、教师从《意见》中可以借鉴学习有关“幼儿园开设托班”+“医育结合”+“智慧托育管理”的模式,来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意见》提出了哪些内容呢?快来和学前新观察那看看吧!

政策摘要:

“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2021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逐年递增。(市教育局负责)”。学前新观察带您了解《意见》详情。

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政策

(一)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市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县级市、区要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中,统筹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对规划建设100个以上托位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级规划委员会,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各县级市、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20〕319号)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鼓励发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开展辐射周边的普惠托育服务。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牵头,卫健、资规、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多元供给渠道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县级市、区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推进“物业+托育”,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街接,发挥综合效益。到2025年,全市每年新增不少于50个社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负责)

(三)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2021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逐年递增。(市教育局负责)

(四)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结合“职工亲子工作室”创建活动,加大推动力度,倡导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从为职工提供子女寒暑托班等服务延伸到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政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市总工会负责)

(五)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大托育机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

(一)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卫健部门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建设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会办托育机构备案运营后,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统一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收托困境婴幼儿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运营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支持鼓励品牌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各县级市、区至少培育一家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对在全大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鼓励国有资本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投入。(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继续实施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支持。申请或已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仍可申请本意见中的建设资金补助。(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职工可报销保育教育费。参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税务局负责)

(六)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市发改委、苏州水务集团、市住建局、苏州供电公司负责)

七)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税务局负责)

四、强化托育人才培养机制

(一)培养专业人才。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依托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培育市级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各县级市、区扶持1~2家优质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给予补贴奖励。对通过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研究出台托育人才奖励政策,备案托育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以及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开展示范托育建设活动

(一)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坚持普惠优先、示范引领,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10家;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不少于50家。对当年内确定为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强化机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托育机构、科学育儿项目点、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及社会组织等开展专题讲座、父母培训、亲子游戏、入户指导等,为婴幼儿家庭提供1年4次的免费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现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体验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元/次。(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监督管理

(一)提升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水平。将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托育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托育机构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一键联网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探索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需求的社会化供餐机制。鼓励各县级市、区为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团购责任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加快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设苏州市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充实“互联网+托育服务”发展内涵,在优化服务、监督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政府、市场、机构、家庭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托育服务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价格、卫生保健和人身安全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负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依托计生协基层组织的力量,各县级市、区于2021年底前成立托育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市计生协负责)

(五)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制定托育行业标准,加强分类指导,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信用评价和信息公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同质化、运营规范化。(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如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上位政策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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