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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设备是否能够代替环评审批中的
某染整企业环评审批文件没有定型机,国版排污证设备数有4台定型机。该单位的4台定型机正在使用。请问国版排污证核发的设备数能否代替环评审批,这4台定型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是两个程序,排污许可载明设备并不能代替环评和环保验收。请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环保部门确认多出的设备是否应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这种情况属于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后建设内容发生了变动。可以对照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时候,生态环境部门会主动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相比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如果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如果项目属于重大变动,会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重新去做环评,等通过环评审批后才会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变动,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
变动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的,界定为一般变动。建设项目涉及一般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一般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环境影响结论。建设单位对分析结论负责。《一般变动分析》(盖章电子版,下同)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涉及一般变动,分以下四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且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属于重新申请情形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且不属于重新申请情形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照一般变动后实际建设的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将《一般变动分析》和公开情况作为附件。涉及一般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将《一般变动分析》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时,与验收报告一并公开。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性质:
4. 总占地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 项目总平面布置或者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是指通过简单定性、定量分析即可清晰判定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总体增加,下同。)7. 线路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者线位走向发生调整(包括线路配套设施如阀室、场站等建设地址发生调整)导致新增的大气、振动或者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8. 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占用新的环境敏感区;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位置或者管线发生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对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区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环境敏感区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确定)9. 工艺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 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或者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
问答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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