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研招规定十五大变化!注意:管理类七大专业调剂政策有变!
发布于 2021-09-15 07:23
因此,我们给大家总结整理了今年研招管理规定的十五大变化,现在一起来看一下吧!
01 重要时间节点变化
今年的考研重要时间节点比以往都有所提前。
02 报考资格变化
《规定》第四章报名第十六条指出: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具体变化为,增加了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规定。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03 报考点变化
《规定》第四章报名第十九条指出: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合理确定)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今年的《规定》对工作所在地进行了补充,相关具体要求由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合理确定。
04 科目名称变化
今年全部取消了专业综合的称呼,不再叫联考了。
其中,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的初试科目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名称,改为管理类综合能力。法硕联考综合改为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
05 复试命题变化
《规定》第八章复试第四十九条指出: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招生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新增了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
06 复试要求变化
《规定》第八章复试第五十一条指出: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
将原来的其他业务要求改为了其他学术要求。
07 新增退役大学生复试线规定
《规定》第八章复试第五十一条指出: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新增了退役大学生分学科门类和专业划定复试线。
08 复试新增违规规定
相信同学都有所了解,21年考研出现了好几次疑似泄题,成绩作废的事件,或许因为这几次事件,这次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关于违规处理的规定。
《规定》第十三章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新增了复试违规相关规则,强调考生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
注意:在复试没有结束前,与他人交流试题内容是违规行为。
09 管理类专业调剂条件补充
《规定》第九章调剂第六十二条指出: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新增了考生在管理类七个专业间进行调剂时,在满足其他调剂条件基础上,初试成绩须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10 单独考试可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
《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指出: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新增了一条单独考试可以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的规定。
11 鼓励招生单位网上评卷
《规定》第七章评卷第四十五条指出: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予以大力支持。
新增了一条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的规定。
12 国防生规定变化
今年的《规定》删除了所有关于国防生的说法。
13 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变化
《规定》第十一章录取第六十九条指出: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承担的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专项计划的招生新增了招生单位承担的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的规定。
14 定向就业本单位改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规定》第四章报名第十七条: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将原先的定向就业本单位改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15 非定向就业录取补充
《规定》第十一章录取第七十条规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新增了报考为非定向就业但最终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以上就是今年《规定》的新变化,大家也可以通读这篇《规定》的原文,及时掌握最新的考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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