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再加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出新政策!

发布于 2021-09-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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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202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对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优化和明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方式的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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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力国集团苏州服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最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会出新政策?

答:研发费用是企业研究与开发某生产公关科研项目所支付的费用,产品和技术研发,对一个企业发展壮大意义非凡。我国一直有研发费用可以加计税前扣除的政策,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和大数据管税的全面落实,基本堵塞了企业利用“两套账”逃税的监管漏洞,我国税源愈发充裕,完全有能力给予企业更多的研发费用税收扶持。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可以提前享受加计扣除

政策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假如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还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不到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国家给予的政策红利。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计算预缴第3季度或9月份的企业所得税时,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例如某企业截止2021年9月30日,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实现利润50万元。按照老政策的规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25%)。按照新政策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75万元,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不需缴纳税款。无形之中就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扶持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填报时,可在季(月)度预缴申报表的7.1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栏填写75万元,同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增设简化版的研发费用辅助帐

为了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2015版),由于2015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比较繁琐,未考虑众多中小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水平,造成准确填写有一定难度,为此,28号公告增设了简化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15版),降低了填写难度。
3、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度列支研发费用,堵塞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了“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方法是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改变了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今年10月申报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四、如果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哪些方面做了优化简化?

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1)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3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六、《公告》实施以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企业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八、为什么要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其他注意的问题

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一定要牢牢把握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支出,非研发活动、非研发支出均不属于研发费用,同时还有兼顾国家税收监管的一般规定,如核定征收的企业不给税收优惠等。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负面清单行业不享受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研发支出与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不能加计扣除

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外聘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支持不得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变卖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费不允许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7、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8、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利益,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因为虚列研发费用、套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虚假享受加计扣除是很多企业采用的逃税手法,也是国家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点。

另外,在取消税务备案之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稍微政策把握不准,自行判别失误,相关资料缺失,都会在税务稽查中被认定为逃税,受到十分严厉的税务处罚。

吃透政策、准确判别、规范申报、备好资料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4个关键环节。如果企业没有能力做好这4项工作,从规避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尽早外聘税务顾问或采取税务外包的方式,交给专业人士处理专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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