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员工辞职,公司可以说不吗?||【陕西律师、西安律师普法】
发布于 2021-09-21 08:01
劳动法|员工辞职,公司可以说不吗?||【陕西律师、西安律师普法】
员工辞职,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也有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单位,既是解除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有哪些特殊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呢?
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卡点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赔偿的责任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赔偿额度: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假如公司没有证据举证损失,可以将员工的离职手续安排在最后一天办理。也就是在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三十天后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在此之后的十五天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因为原单位不办理好退工手续,新用人单位就无法聘用该员工,这也能对该员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书面辞职信、邮寄辞职通知、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实务总结,有四种辞职证据是可以轻松获取的:邮寄辞职通知、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1、邮寄辞职通知: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邮寄单的文件内容处应注明是某人的辞职申请书,并注明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公司全称和详细地址等,并及时索取快递回执单。
2、通话录音:员工可以用打电话的形式向主管人员提出辞职,把通话的过程进行录音。需要注意的是,通话的取证对象必须是其身份比较容易识别的管理人员,要核实单位是否给该管理人员正常缴纳。
3、手机短信:可以发送辞职的短信内容给单位主管人员。因为手机短信的可识别性在于手机号都是要求实名注册的,短信辞职的信息是可以取证且有效的。
4、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辞职内容给单位邮箱。注意要能证明邮箱是单位使用,比如单位签字盖章的书面资料上有该邮箱,或者单位在网上发布商业信息、招聘信息等留下了该单位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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