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发布于 2021-09-22 10:09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期限为30日。2.催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始于2003年
专注法律
服务热线:0316-2229918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0号浙商广场A701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