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于 2021-09-22 19:35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的背景
2008-2015年,按照国家和省上保障性住房政策要求,我市共实施公租房项目54个、16862套(含廉租住房项目14个、4218套)。市政府于2015年4月6日印发的《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已超过5年有效期。为继续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市住建局重新起草修订了《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
5.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职责的通知》(市委办字〔2020〕88号)。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市住建局正式启动《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起草修订工作,充分调研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汲取总结了近年来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多次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1月,市住建局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金昌日报等网络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程序,对草案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审定稿)》,2021年8月27日,经八届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审定稿)》共八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定义、保障范围和建设管理原则,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章房源筹集(共8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面积,规划,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建设要求,以及验收和保修规定。
第三章筹资渠道(共4条),明确投资者权益,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筹资渠道,租金收入及维修养护费用规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及出让收益、税费使用原则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共11条),规范各类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和提交材料,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时限。
第五章分配管理(共9条),规范分配管理、合同签订、租金标准、保障方式及租金减免途径等。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共6条),规定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修养护、使用要求及退出条件适用情形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信息化管理及监督检查要求,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规定解释机关、对县(区)要求、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取消与“共有产权管理”及“出售”相关内容。为保持与国家和省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致,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等条款中“共有产权管理”及“出售”等相关内容。
(二)取消廉租房相关表述。2014年,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要求,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等条款有关廉租房的相关表述,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现行政策予以规范。
(三)调整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按照公租房现行政策要求,对保障对象范围和准入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明确市、县(区)及经开区职责。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职责的通知》(市委办字〔2020〕88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县(区)及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有效建立起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经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担同等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运营管理。
(五)修改原办法中部分表述不准确的条款。例如将原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修改为新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套型、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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