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 ,为下岗的原民代幼教师补缴在岗期间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把在岗期间视为缴费年限。
二.根据【88】教计字(100)号文件,教人【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教人【2011】(8)文件精神:1、对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教龄达到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教师,全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每月领取同等公办教师工资的100%作为退休养老金。并随着公办教师待遇的调整机制而调整。2、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教龄在15年以下的,及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15年以下教龄的教师,应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同上(养老保险可缴至退休)。补缴部分按个人承担应缴部分的8%,可享受(四零五零政策)。各省已经按规定为民代幼教师认定了教龄的,按认定教龄为准。尚未认定的,继续尽快认定。3、不愿补交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基数200×教龄。(基数逐年递增)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1、按现在的本地区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向被辞退的教师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发放了一次性补偿的地区,不足部分应补足。当时没有发一次性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再加百分之五十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罚金。2、在岗期间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补偿在岗时同工同酬工资。4、10年以下(1——9)年用人单位按教龄经济补偿现在公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10年以上,包括10年到14年按教龄补偿,每教龄赔偿现在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的二倍。老民代幼师15年以上包括15年,违法辞退按教龄双倍赔偿。四、对取得大中专的被辞退教师,应该按照教人【1992】41号文件的规定,加发学历津贴。中专学历津贴2000元,大专学历津贴3000元。要是你觉得说的好,给个赞赏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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