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晚舟到底犯了什么罪?

发布于 2021-09-26 07:07

唐纳德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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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5月28日凌晨,加拿大宣布孟晚舟“双重犯罪”成立,未能获释。很多人表示,这样的判罚决定,令人感到不满和愤怒!而这对于华为来説,孟晚舟未能获释,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对于孟晚舟来説,现在还要继续待在加拿大,等待此案件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她并没有恢复人身自由。接下来,不知道她会不会被引渡到美国,如果被引渡到美国,将更加麻烦,很有可能是美国将来打压华为的一个“独门暗器”。对华为接下来的发展十分不利,也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来説,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单看网络新闻,就是一个声讨美方和加方的声音,基本就是一副悲愤满腔“美国就是忌妒华为的5G,才陷害孟晚舟的”。其实5G并不是什么外星黑科技,华为能做其他国家一样能做,无非是时间快慢的问题,美国和欧洲已经有了5G技术。

那么,孟晚舟到底违反了美国或者加拿大的什么罪?

简单来说就是华为在美国做生意,其中芯片等技术是来自美国的。使用这种技术是有着很大限制的,其中一项就是不能把含有美国技术的设备出售给在制裁名单的伊朗。

华为当然不能光明正大的把机械和技术出售给伊朗,于是在香港成立了一间名为Skycom的公司,通过这间子公司向伊朗出口技术。但纸包不住火,虽然华为对美国声称Skycom现在已经不是它的子公司,但美国很快就查到了Skycom是使用华为邮件地址、管理层也是华为员工等相关联的信息,货款给华为的汇丰银行因此受到数以十亿的罚款。而孟晚舟的罪名正是通过虚假陈述向汇丰等大型金融机构借贷。

本来美国也无法拘捕孟女士,但她刚好在加拿大,美国司法部就使用了长臂管辖的方式向加拿大申请把她逮捕移交到美国。

这一点,加拿大确实帮了美国的忙。

孟晚舟罪名成不成立,如果她被引渡到美国,经过司法程序才能裁定。引起很大争议的是:美国要求引渡孟晚舟究竟合不合理?

孟晚舟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是否符合引渡下的”双重犯罪“标准就很关键。

啥叫双重犯罪呢?

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中,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与中国无关时适用。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为啥要双重犯罪才能引渡呢?

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同时,双重犯罪原则也是我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因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的关键是就要判定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欺诈“罪名。

根据美国指控,孟晚舟为了帮助华为从汇丰获得15亿美元的贷款,提供了和华为在伊朗营业上的故意不当陈述构成了欺诈,从而汇丰遭受了十亿美元级别的罚款。

孟晚舟的辩护律师的立场很简单:因为加拿大对伊朗没有制裁,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有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都没有关系,因为如果你不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的话,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

”欺诈“在加拿大法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故意不当陈述方带来损害。

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则是:即使不考虑美国的制裁伊朗法律,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判定是否欺诈,不能够排除考虑国外法律。

加拿大法院:如果不考虑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只考虑孟晚舟的行为,孟晚舟的行为并没给汇丰银行带来损害。就是说,她是无罪的。如果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她就是有罪的。

法官说,因为汇丰银行是一个受制于美国制裁法律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明显的,此银行会因为孟晚舟的行为遭受损失。因此这就符合加拿大法下”欺诈“的罪名了。

法官又说,假如不考虑的话,就会严重限制到加拿大国际义务的履行,也会给犯罪者带来更多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因此,在考虑美国制裁法律的情况下,加拿大法院认为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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