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附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09-27 09:20

政策规定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税依据公告》第一条第一、二款和《征管事项公告》第一条第一至四款明确,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政策解读

《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中“实际缴纳”在征管实践中存在理解分歧,如纳税人将“实际缴纳”理解为实际入库,对未按规定缴纳的两税不缴纳城建税,引起征纳矛盾。为加强税法确定性,《城建税法》中明确为“依法实际缴纳”,并相应在计税依据和征管公告中加以具体解释。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那么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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