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丨考点每日学-备考冲刺60天 第五十六天

发布于 2021-09-2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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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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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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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践能力-

第四章 膳食指导与评估

食品营养评价概述

食品营养评价

·食品的营养价值是指某种食品所含营养素和能量满足人体营养需要的程度。
·食品营养评价包括了营养素的种类是否齐全,营养素的数量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易于被人体消化吸收和利用等几个方面的评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2.通过食品标签,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的基本来源、属性和营养含量、安全食用期限等基本信息。
一、食品标签的法规文件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1)GB7718最早于1994年由全国食品工业化标准委员会提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2004年进行了修订。
(2)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GB7718纳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我国对食品标签管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3)规定了用于预包装食品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等。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二、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三、一般要求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对于其他特殊的标签标示内容,如食品营养标签,或用于特殊用途食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标示还应遵循相应的规定,才能做到标签的规范和完整。
四、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规定的名称。
(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五、配料表

1.定义
食品配料表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作用
(1)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属性、来源
(2)理解和预测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
(3)了解食品构成和特点
3.标示方法和格式要求
(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1)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2)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食品添加剂
1)应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3)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4)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5)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七、净含量及规格
1.净含量∶表示包装食品去除包装后食品的绝对重量。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I)、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2)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3)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4)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2.规格
(1)规格是指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需要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加以表述。
(2)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3)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八、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九、其他标示内容
1.辐照食品
(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营养标签
(1)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十、标示内容的豁免
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一、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十二、食品标签的作用
1.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载体,食品的特征和性能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
2.正确有效的食品标签不仅能够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食品的信息,还能影响消费者的饮食行为,起到进行合理膳食科普宣传的作用。
3.食品标签的主要作用
1)引导和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
2)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3)向监督机构提供必要信息。
4)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5)促进销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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