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件法律问题解读 | 她没有认罪!

发布于 2021-09-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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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孟晚舟律师威廉·泰勒三世24日发表声明:我很高兴孟晚舟女士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且该协议已获得纽约东区法院法官Ann M. Donnelly的批准。根据该协议条款,她不会被美国进一步起诉,加拿大的引渡程序将会终止。孟女士没有认罪,我们十分期待14个月后对她的指控将被完全撤销。现在,她即将重获自由,回家与家人团聚。
2021年9月22日,孟晚舟签署了《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2021年9月24日,孟晚舟乘坐飞机从加拿大回国,持续了两年多的司法审理程序,为这起政治事件披上了司法的外衣。孟晚舟女士最终是如何被释放?我们对案件进行过程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作出解读。
北大法宝·英文译本库第一时间收录孟晚舟案件暂缓起诉协议

#01

孟晚舟事件的简单回顾




2018年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美国向加拿大要求引渡她,加拿大法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举行保释听证会。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保释申请。


2019年

2019年1月29日,美国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请求。中方敦促美方立即撤销对孟晚舟的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3月1日,加拿大司法部长决定就孟晚舟案签发授权进行令。3月3日,孟晚舟已提起对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诉讼。3月6日,孟晚舟在温哥华再次出庭,引渡听证会延期至5月8日。5月13日,华为心声社区发布了孟晚舟5月9日给所有华为人的一封信。


2020年

2020年1月20日,加拿大法院再次就孟晚舟案举行听证会。5月28日,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孟晚舟未能获释。7月23日,华为已向加拿大法院申请中止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7月24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开孟晚舟引渡案下一阶段庭审的证据材料。8月17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案举行庭审,讨论涉案证据信息披露问题。11月16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再次举行孟晚舟案听证会。涉嫌把孟晚舟电子设备密码提供给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加拿大皇家骑警退休警官Ben Chang拒绝出庭作证。


2021年

2021年8月18日,孟晚舟引渡案结束审理;英国媒体传来消息称,孟晚舟案件的裁决结果将在10月21日出炉。

经中国政府不懈努力,当地时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经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回到祖国,并与家人团聚。


#02

本案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分析



(一)

美国为什么能在加拿大扣人?


这里涉及美国的长臂管辖原理和加拿大的引渡规则。

1. 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是美国人的“专利”,主要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美国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起初,“长臂管辖权“主要用于美国境内州际之间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即可以对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实施管辖。后来,美国的“长臂管辖”之手就伸得越来越长了,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的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公民的长臂管辖。美国实施对伊朗的制裁,美方指控华为将Skycom作为非官方的子公司运营,以此开展在伊朗的业务,同时隐瞒了这两家公司间的联系,而且认为孟晚舟为撇清华为介入伊朗的生意,做了虚假陈述等,并罗列一些所谓孟晚舟虚假陈述的事件。正是基于此,美方要求加拿大依据美国的国内法对正在加拿大转机的中国公民进行扣留并寻求引渡,这就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是基于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的主要是所谓“效果原则”和“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所谓“效果原则”指的是,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基于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该法院地从事连续性的商业活动;二是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则无关紧要。在孟晚舟事件中,尽管她本人是中国国籍,身处第三国——加拿大,但由于她所在的公司或其本人的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以及与美国法院地有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该地区法院就可以行使所谓的长臂管辖权。事实上,早在2018年8月,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就发出了针对孟晚舟的逮捕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美国实施全球司法霸权的体现,是其域外司法管辖权的扩张,严重违背了“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国际法原则,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但将造成国际法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最重要是严重地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第三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2.加拿大应美国的请求临时拘捕孟晚舟,美国要求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加拿大是否接受美国的请求,就要了解一下加拿大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自由决定的事。据了解,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引渡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77年加拿大就制定了《引渡法》。按照1877年《引渡法》的规定,加拿大不允许加拿大主管机关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外国提供引渡协助,1877年的《引渡法》还规定,加拿大不允许主管机关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目前,加拿大适用的是1999年的《引渡法》,1999年《引渡法》对“引渡协定”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如1999年《引渡法》第10条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1999年生效的《引渡法》属于加拿大的制定法,该法为加拿大联邦法律,在引渡方面,加拿大首先适用制定法,加拿大可依据1999年《引渡法》对请求国指控的事主进行引渡,或根据国家间引渡条约进行引渡。1976年,加拿大与美国签署引渡条约,但是依据1999年《引渡法》,加拿大并不是接受所有条约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被请求人所涉刑事犯罪的刑期在请求国至少可能获刑两年以上,以及如果该罪刑在加拿大发生,获刑也至少在两年以上。换句话说,如果孟晚舟涉嫌美方“长臂管辖”指控的犯罪,那么在加拿大也应该涉嫌该犯罪,该犯罪也触犯了加拿大的刑事法律,在以上条件成就时,加拿大才有可能引渡中国公民孟晚舟。另据美国与加拿大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只有在当地法律找到孟晚舟涉嫌犯罪的充分证据情况下,才可以对她执行引渡程序。显然,截止今日,从美方提供的指控证据看,美国企图从加拿大引渡孟晚舟的所谓犯罪事实和证据很难成立。

(二)

孟晚舟是与美国司法机关妥协作“部分认罪”后才回国的吗?


美国曾在2013年利用长臂管辖制度,逮捕了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高管皮耶鲁齐,指控他在2003年前后在印尼行贿当地官员,涉嫌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多项罪名,最高可被判处125年监禁。皮耶鲁齐被逮捕4个月后,与美国执法机关达成认罪和解协议后被释放。

那么孟晚舟女士的释放也是基于认罪和解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从美国纽约东区法院9月22日的《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延期起诉协议,也称DPA)》中可以看到,美国政府与孟晚舟方的律师达成了延期起诉的条款,协议期限为4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协议期限内,孟晚舟女士不违反协议条款,则针对她的指控将被撤销,如违反协议条款,则可以重新起诉。这意味着美国针对孟晚舟女士的欺诈案实际上已经结束。协议签署后,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签署保释令,孟晚舟女士也担保获释。我们从这四页纸里可以看出,孟晚舟女士没有认罪!《延期起诉协议》仅是重复了华为早先在庭审阶段已经承认的事实。

这与我国正在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不同,美国的DPA制度并不要求涉案主体认罪,仅需承认部分双方协商或互相认可的事实即可。这就意味着,与检察机构达成DPA协议的主体,只要考验期内遵守相关义务,最终即可获得无罪之身。而我国正在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即合规不起诉是为了企业当下以及未来发展的合规,虽然可以获得不起诉,但前提是要“认罪认罚”。通过简单对比即可发现,美国的DPA制度指向的并非对抗的罪与非罪,而是在协商性司法理念下,由多元社会主体共同保障涉案主体在“不被污名化”的前提下,消除越轨行为的外部影响,保障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

当然,笔者认为,本案中,美国检方和法院只是套用了该制度,皮耶鲁齐的认罪获释与孟晚舟的延期起诉存在根本不同。皮耶鲁齐的认罪,是因为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确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而孟晚舟的延期起诉是在美国检方指控孟晚舟的几项罪名,证据上都存在重大漏洞,孟晚舟女士也坚持不认罪的情况下,通过在“事实陈述”上签字换取美国司法当局的“延期起诉”,让美国方面显得程序合法,也能有个台阶下。


(三)

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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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孟晚舟女士的案件,希望也能给国内的企业和企业家们带来一些启示。

1.公司应合规经营。本次孟晚舟女士最终能顺利归国,除了国家的不懈努力外,其实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华为公司本身经营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守则、企业伦理规范以及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企业高管应注重自身保护。很多高管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觉得自己为企业恪尽职守,因为执行职务行为而被逮捕,企业应该会全力帮助自己摆脱牢狱之灾。皮耶鲁齐也是这么认为,但当阿尔斯通公司先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后,皮耶鲁齐无奈之下只能认罪,以获得较轻的处罚。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都会选择优先保护企业利益的。面对雇佣关系的不对等,企业高管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关键就是做到遵纪守法,避免触碰红线。

3.即使企业在国内构成犯罪,也要正视问题之所在,认真整改,杜绝再次发生风险件,目前国内正式在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将给予涉嫌犯罪企业更多的重生机会,让企业达到没有犯罪记录案底,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中,给予涉案企业及相关员工一定的合规考验期,在考验期间,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法对风险行为进行整改,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最终由检察机关检验成果,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法院不量处实体刑等,该制度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4.企业和高管应配备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配置不应仅局限于商事领域的律师,刑事合规律师也尤其重要。目前,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对刑事风险防范的意识非常匮乏,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未能联系律师,错过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此次,孟晚舟案件可以进行多次庭审,延长加拿大法院的审理期限,并最终取得理想结果,与其办案律师团队的策略和法律建议是分不开的,因此,建议各企业和高管在选聘企业法律顾问时,应当同时配置商事领域和刑事合规领域的律师,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打造法律风险防火墙。

[CLI Code] CLI.N.16744770(EN)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WANZHOU MENG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gainst WANZHOU MENG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the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 of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and the DOJ's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s Counterintelligence and Export Control Section (collectively, the “Offices”) and the defendant WANZHOU MENG (“MENG”)

agree as follows:

1. The Offices agree to defer prosecution of MENG for the charges in the above-captioned third superseding indictment (the “Indictment”) for four years from the date of her arrest in Canada (the “deferral period”). MENG waives all rights to a speedy trial pursuant to the Sixth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161,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8(b), and any applicable 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for the deferral period.

2. The DOJ will, upon execution of this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by all parties and approval by the Court of an exclusion of time under this Agreement, promptly notify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of Canada that it is withdrawing its request for MENG's extradition.

……

9. This Agreement sets forth all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MENG and the Offices. No modifications or additions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y ar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signatories listed below. This Agreement supresedes all prior agreements, representations and promisses by or between the parties.


图源 | 新华社

文章来源 |北大法宝英文译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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