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身份认定,符合有补助!
发布于 2021-10-08 09:53
原标题:全国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界定及2020年规定
资料来源:通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辽开发区
1. 什么是抚恤?
答:“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待对象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
2. 什么是优待?
答:“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3.什么是“拥军优属”?
答:“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拥军优属活动源于延安,是我国军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给予军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使拥军优属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达到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目的。
4.什么是烈士褒扬?
答:烈士褒扬是对烈士进行颂扬和纪念活动,是以教育鼓舞和激励社会全体成员发扬献身精神的一种政治社会行为。烈士褒扬主要内容包括:英雄烈士保护、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优抚待遇,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等方面。
5.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6.什么是“复员军人”?
答:“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7. 什么是“退伍军人”?
答:“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8. 什么是“三红”?
答:“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9.什么是“三属”?
答:“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1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捐助的内容是什么?
答: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12.《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荣誉激励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1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生活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1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养老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5.《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医疗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住房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7.《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教育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18.《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文化交通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19.《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2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评残和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