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消防栓成了“公共水龙头”?首张罚单已开出!

发布于 2021-10-08 17:39

消火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近日,金华兰溪一包工头夏某就因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收到了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这是兰溪对未经批准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件回顾


9月17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丹华路时,发现有人正在用扳手将人行道上的消防栓打开接水,现场不断有水从消防栓流出,留下一大片水渍。“你好,私接消防栓行为是违法的,请立刻停止取水行为。”执法队员见状当即上前制止。




原来,丹华路人行道正在修整,搅拌水泥需要用水,施工人员在包工头夏某的授意下直接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消防栓取水。随后,执法队员与夏某取得联系,经调查得知其通过消防栓取水并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也未报公安部门批准。



“我不过取了这么一点水用,怎么就违法了?修整道路不用消防栓的水,我到哪里去取水?”执法队员告知其违法事实后,夏某情绪十分激动。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针对夏某的质疑,执法队员耐心开展普法教育,“你擅自取用消防水,不但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万一造成损坏,延误灭火救援,后果不堪设想!”

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明确,违法事实清楚,夏某情绪逐渐稳定,低着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会给消防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都能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对发现的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及时制止,或拨打88396310进行举报。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金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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