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
发布于 2021-10-08 18: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9月28日,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省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
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资本过度涌入,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加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之前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些培训项目收费过高,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反复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通知》精神,指导和规范各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坚持学生为本,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收费行为,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1.立即启动定价程序。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要立即启动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2.明确定价管理权限。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规定了成本构成、主要指标审核的原则等,开展成本调查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指导意见》执行。
依据《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根据《价格法》规定和《意见》精神,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制定政府指导价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1.坚持公益属性。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切实降低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各地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前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2.明确学科类范围。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4.规定上浮幅度。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最高浮动幅度,下浮不限。
5.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原则上,政策实施满半年时进行政策评估,待政策实施市场变化情况稳定后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各地调整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重新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
要求培训机构严格规范自身培训收费行为,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要求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内容、培训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等。
各地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成本调查工作,11月底前将成本调查结论、拟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报省发改委审核,12月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实施方案》有利于指导各地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有利于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促进其公益属性的回归;有利于降低过高的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经济负担;有利于增强校外培训收费透明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新闻中心
来源 | 福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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