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黑龙江买房限购政策变化!

发布于 2021-10-11 07:30

《2017年黑龙江买房限购政策较新解读/买房限购令细则》是传播招生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较新房产限购政策相关消息说明,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随着南方多地相继取消或局部调整限购政策,位于我国较北的省会城市哈尔滨自16日起全面取消限购,本市户籍与非本市户籍在哈尔滨购房将不再有套数限制。根据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 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据介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据介绍,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市住房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同时,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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