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发布于 2021-10-11 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该条款中的“国家机关公文”具体指哪些?
现行有效的《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这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列举: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在实际工作中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 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这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性质及寄递时可选择的快递企业予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时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案例,行政机关邮寄国家机关公文时应采用邮政专递。
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法定途径送达,如采用非邮政企业寄递送达,则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据此,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公文需向当事人送达时,行政机关应采用邮政专递,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则存在不当之处,构成程序违法。
编辑 ▌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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