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解读 | 刘楠:一个互联网企业法律从业人员的体会
发布于 2021-10-12 08:05
编者按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近日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将陆续邀请专家学者就《纲要》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已陆续邀请专家、学者对该文件进行解读。本期推文为哔哩哔哩法务部总经理刘楠所作解读,以飨读者。
解读系列中的专家意见仅代表专家本人观点,不代表研究会立场。
纲要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我作为互联网企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试从企业角度提出若干心得体会,欢迎同仁指教。
《纲要》第三条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解决因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位,所导致的权利性质不明确和维权不充分的问题。如上述立法以及保护规则能够顺利落地,企业将有望摆脱维权困境,通过符合新型知识产权特点的法律法规,对新型知识产权予以全面、充分的保护。
配合上述要求,《纲要》第五条提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等要求,解决企业难以量化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特别是新型知识产权领域,如大数据、算法模型等)以及难以达成价值共识的难题,同时也为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工具。结合近期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动向,可以想见,上述要求将显著改善中小企业的研发现状,并显著提升企业开拓探索新领域、新业态的积极性。
在侵权救济层面,《纲要》第四条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结合此前《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修订(扩大保护客体、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体现出国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一直以民事诉讼、仲裁或和解为主,如能引入行政保护体系,企业将有望寻求公权力救济,在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门槛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纲要》第三条特别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下,对新时代下的知识产权开放提出新要求。上述要求在落地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如何推进“独占”“排他”的传统知识产权授权方式,司法机关应如何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方应如何科学地兼顾平衡私权保护和防止知识产权垄断等问题,尚需留待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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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静平
审读:牛艺辰、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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