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系列解读(五)

发布于 2021-10-1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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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学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内容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01

NEWS

什么是行政执法?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02

NEWS

如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03

NEWS

行政机关如处理收到的行政执法程序申请?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NEWS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如何开展调查?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05

NEWS

行政执法证据有哪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06

NEWS

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来源: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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