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六十条:本条规定了仲裁庭在审理方式上的具体简易处理权力
发布于 2021-10-13 06:4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六十条【审理方式】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仲裁庭在审理方式上的具体简易处理权力。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仲裁庭对程序性事项有适当简化的权力。可简化的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
一、简易处理的要求
(一)举证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举证期限,《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确立了举证期限制度。本条根据简易处理的需要,赋予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的权力。
(二)开庭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争议简易处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日期,仍应当遵守提前五日通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处理的案件在受理后应当尽快排期,以实现方便快捷高效的设立初衷。
(三)审理程序
在审理程序方面,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更加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例如,开庭方式更为灵活,在适当时候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开庭审理过程可以不受庭审顺序限制,不严格区分仲裁庭调查和仲裁庭辩论。
在实践中要注意审理程序的简化不得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因此,仲裁庭不得随意简化上述程序。
(四)文书制作
1.裁决书的简化
裁决书可以简化,例如主要记载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以及裁决主文。在如下情况下,甚至可以对事实认定和裁决理由进行必要的简化:(1)一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可无须举证、质证,在裁决书中列明即可;(2)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仲裁请求或者部分仲裁请求的;(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对部分内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
2.调解书的简化
简易处理争议案件的调解书无须记载当事人的主张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可以仅记载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以及调解协议内容。
二、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庭审过程,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形式陈述意见的过程。适用简易处理时,仲裁庭可以对上述各方面作出变通或简易安排,但是不得剥夺或减损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经验介绍】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要素式裁决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相关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决书时不再分开陈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和本委认为部分,而是围绕某一项要素,陈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意见、证据和本委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要素式裁决书由首部、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内容源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教材编写组编——编审委员会主任:邱小平;副主任:冯怡、王振麒;成员:刘世民、王志强、郭晓宪。(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内容整理: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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