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牌亭广告经营权拍卖
发布于 2021-10-13 08:07
《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行车】开车并线时如何掌握正确时机和安全距离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牌亭广告经营权拍卖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牌亭广告经营权拍卖公告
附件1:广告式样图及公益广告发布位置示意图
附件2: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拍卖项目
(2021BFFCP00877)
意向竞买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意向竞买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意向竞买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致: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方圆拍卖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拍卖(项目编号:某编号)的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拍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竞买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拍卖(项目编号:某编号)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意向竞买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向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竞买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5:承 诺 函
致: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方圆拍卖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拍卖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相关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拍卖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拍卖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意向竞买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经营的 项目,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年,该项目经营公交站亭广告数量为 处(“处”代表站点数量),目前项目正在履约中/已完成(二选一)。
特此证明。
合同甲方公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拍卖范围内广告牌经营权5年经营权,根据实际划分区域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现场确认。
第二条 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受让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受让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转让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每年(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方,经折算,单座站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月。
(二) 合同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1、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市财政局账户,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付至合肥市财政局账户,由财政局出具相关票据(无法抵扣税款)。
受让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以交付款项进入合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2.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转让费用的5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缴纳。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帐 号:7326010182600068551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公交站牌亭主要分布在合肥市主城区及三大开发区,约10余种站亭款式(具体款式受让方自行踏勘)。
转让期间,因城市规划、公交线网调整、市政道路改扩建、轨道交通建设、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交通事故等各类原因增加或减少公交站点灯箱广告位的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站亭广告位总数发生增减时,转让金按月进行增减【增减额=﹝当年转让金/12个月/中标站亭数量(座)﹞*﹝±增减站亭数(座)﹞】(增减公交站亭以转让方《通知函》时间为准,当月不满15日的不计,满15日的按月计算)。标的对应站牌亭的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媒体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站牌亭的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受让方经营区域内增加站亭广告位的受让方须立即开展维保、广告发布等工作,按月纳入转让金缴纳范畴。
(二)合同期间,转让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公交站牌亭广告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 受让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
(三)对转让方提供的站牌亭, 受让方不得以位置、新旧、大小、是否通电为由进行挑选。受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站点设施,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四)受让方需配备足够的巡查、保洁人员。巡查内容包括站亭外观、结构、用电安全等巡查,发现问题需及时上报处理。日常保洁频率不少于每天两次,保证站亭表面及内部整洁干净,无积灰、无水渍、无浮尘,不得有小广告。由受让方对站亭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玻璃、锁具、支撑杆、电器元器件等零部件。在合同期内如因广告发布、站亭维保等原因所造成的乘客伤亡,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五)受让方不得发布其他单位与转让方进行行业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并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的发布,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转让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若受让方在未得到转让方认可而私自发布广告内容的,转让方有权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私自发布广告内容含上述不得发布内容的或造成转让方受到不良舆论等负面影响的(但未达到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运维条款“九、其他要求,第6条”的),转让方有权按照20000元/次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且受让方在1个日历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及时的,转让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六)广告的发布、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且受让方须具有日发布、制作、安装不低于200处广告的能力。受让方承接的广告内容必须到工商部门审批,在确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制作和发布。签订的广告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七)转让期内,受让方在公交站亭安装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并避免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营运。受让方需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画面,具体要求如下:
1、每处公交站点仅有1座站亭的,正面(面向机动车道)需发布公益广告,反面(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发布商业广告。
2、每处公交站点有2-3座站亭的,至少保证1座站亭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其余可发布商业广告。
3、每处公交站点有4座站亭及以上的,至少保证2座站亭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其余可发布商业广告。
4、拍卖公告附件图片所示尺寸为1.2×1.7米的小广告牌,以及线路指示牌灯箱、电子站牌用于转让方宣传或经营使用,受让方不得进行商业经营。受让方需配合做好小广告牌公益宣传画面发布工作。
5、长江路BRT站点每处站点须有一座广告牌正反面进行公益宣传,其余如阜阳路、裕溪路、铜陵路、金寨路、包河大道等道路BRT站台中站台两侧须各有一座广告牌正反面进行公益宣传。
6、市政务办公区及省行政中心周边26处公交站点(具体点位附表中标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广告画面内容由转让方指定,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做好画面制作、更换、维护等工作。
7、每年每座站亭公益广告画面需要更换4次,受让方需配合做好公益广告画面制作、更换工作,超过4次(不含)的转让方承担画面制作费用,画面更换由受让方负责。并且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文明城市创建期间按转让方要求的数量、内容、位置等增加公益广告。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要求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8、根据《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依附公交车候车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m²,每处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牌商业广告数量不得超过5块。
(八)受让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肥市目前已有几家广告公司正在进行公交站亭广告经营,如经开区、高新区、肥东县、肥西县等辖区公交站亭均由辖区进行管理;市区内合作化路、北二环路、徽州大道以及滨湖新区等219处公交站亭由安徽中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广告经营。经营情况需受让方进行市场调查。
(十)如转让方管理的公交站亭数量发生增减,受让方必须无条件调整所经营管理的公交站亭数量,履行管理责任,按时足额缴纳转让金。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如一方泄密,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履约保证金:乙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XXXX万元整。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因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外,受让方因任何理由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拍卖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受让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受让方不得拖欠广告经营权转让金,受让方拖欠广告经营权转让金,每超过一天的转让方可扣罚2000元违约金,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转让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转让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竞受让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转让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附招标文件,其内容与本合同享有同等约束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运维要求
一、站点设施范围
站点设施包括公交站亭、线路指示牌、电子站牌、LED屏、座椅、护栏、站亭供电的管线、元器件与配电箱等公交站点的所有设施。
二、站点设施保洁
1、保洁范围包括公交站亭、线路指示牌、电子站牌、LED屏、座椅、护栏等。
2、受让方每日对公交站亭进行保洁,每天保洁不少于两次,上午6点-10点一次,下午3点-6点一次。受让方未按照要求保洁的,每次扣罚500元履约保证金。
3、保证站点设施表面无脏污、水渍、积灰、小广告等,灯箱内部无杂物,顶棚无堆积物等,保证站点设施所有玻璃面板明亮。转让方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的每处扣罚1000元履约保证金。
三、站亭维修
1、政府出资新建和改建的公交站亭,涉及到主体结构的拆除、复建、迁移、检测等由转让方负责,所有灯箱玻璃面板、卡条、支撑杆、灯具、锁具、电气元器件、铰链、漆面等易损部件维修更换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更换部件品牌、材质、规格须与原设计相同,不相同的需经转让方同意,修复后需报转让方登记备案。
2、暂未改建的公交站亭(附表中标注未改建的)所有维保工作全部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需保证此类站亭安全、牢固。中标后需要对此类站亭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
四、巡查要求
1、受让方需对公交站点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对站点地面有无突起物、坑洼等安全隐患,是否有依附站点设施搭建的构筑物,是否存在在公交站点摆摊设点、堆放货物,是否停放共享单车等情况进行巡查;并根据需要按照转让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公交站点设施结构安全、用电安全,用电安全包括站点设施内部用电、上端接入点以及全部管线用电安全,受让方需及时整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检查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每处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各类检查台账,各类检查台账每月10日前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未按时提交检查台账,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2000元,连续3个月未提交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受让方除对公交站点设施巡查外,还需对公交站点上防撞桶等设施进行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应急管理
1、受让方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订符合GB/T 29639-2020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与转让方预案保持衔接,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受让方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保存时限不小于5年。
2、维修应急响应。接到站点设施破损维修的通知后,受让方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48小时内完成修复整改。2小时内未到达现场的,转让方有权每次扣罚10000元履约保证金,4小时未到达现场的,转让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扣罚20000元履约保证金。
3、极端天气应急处置。以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为准(橙色预警及以上),若发生或即将发生极端天气,受让方须落实应急值班和24小时值班。冬季雪天积雪超过10cm时,受让方应立即开展积雪清扫工作,并在24小时内完成清理工作,不能及时清理的,转让方可委托第三人完成,产生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扣罚20000元履约保证金。
夏季汛期受让方应根据气象部门气象预警或转让方通知,在4小时内停止站点设施供电。未及时停电的每次扣罚20000元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六、人员要求
1、受让方须配备专业保洁、电工、维修、巡查人员。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受让方加强员工教育,受让方员工在公交站台发现市民遗失的物品后应妥善保管,及时上交公交服务大厅,保洁、巡查、维修、应急抢险等过程中举止文明不得与市民争吵,保证良好形象,确保安全。因上述原因被市民投诉属实的每次扣罚5000元履约保证金,造成安全事故的每次扣罚2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广告管理
1、因广告内容不雅、低俗引起市民投诉属实的,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通知的时限内拆除,未能按时拆除的转让方有权进行处罚,每次扣罚10000元履约保证金。
2、因城市规划、公交线网调整、市政道路改扩建、轨道交通建设、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交通事故等各类原因增加或减少公交站点灯箱广告位的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站亭广告位总数发生增减时,转让金按月进行增减【增减额=(当年转让金÷12个月÷中标站亭数量)×(±增减站亭座数)】(增减公交站亭以转让方《通知函》时间为准,当月不满15日的不计,满15日的按月计算)。标的对应站牌亭的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媒体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站牌亭的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受让方经营区域内增加站亭广告位的受让方须立即开展维保、广告发布等工作,并按月交纳转让金。
3、文明城市创建以及省市大型活动中受让方应服从转让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增加公益广告发布的,受让方需按要求发布,转让方根据增加的公益广告站亭数量按月减少广告经营权转让金(以转让方《通知函》时间为准,当月不满15日的不计,满15日的按月计算)。受让方拒绝配合或受让方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罚2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的每次扣罚50000元履约保证金。转让金按月减少【减少额=﹝当年转让金/12个月/中标站亭数量(座)﹞*﹝增加站亭数(座)﹞】。
4、所有公交站亭均需安装广告(或公益广告)画面,不得出现空置留白的广告灯箱。
八、安全管理
1、合同期限内,受让方需加强站点设施安全巡查,全面承担站点设施的安全责任,如站点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他人损坏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2、受让方需加强站点设施用电安全巡查,承担站点设施安全用电责任,如公交站点设施漏电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3、受让方必须一次性办理公交站亭协议期内的保险,保险必须包括意外伤害险、财产险。受让方需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保险购置。
九、其他要求
1、经营期满,双方协议自行终止,受让方必须无条件的在5日内将完好无损的公交站亭交给转让方,并将所有站亭广告画面更换为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应符合转让方要求,移交时站亭公益广告缺失的或存在商业广告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广告经营权转让期到期后,受让方不得以道路改扩建、公交站点停用等原因拆除站亭以及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增加为由要求经营权延期。
2、受让方不得转让转租站点设施广告经营权。如受让方转租广告经营权,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受让方需在拍卖成交后15天内制定好各类应急预案,确定各类工作负责人,每超过一天每天扣罚2000元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包含)的每天扣罚10000元履约保证金。
5、因受让方履约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造成转让方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追责等情况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须按照约定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金,不得拖欠,每超过一天每天扣罚2000元违约金,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因受让方责任或受让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不退还任何费用。
合同附件2:公交站亭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和平路272号
乙方:
地址:
公交站亭是公共设施,时刻面对市民,其安全性必须确保,在甲乙双方签署经营协议基础上,特签订公交站亭的安全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 乙方在对协议范围内公交站亭的租赁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全面承担站亭广告经营、站亭维修、用电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进行后期的维护、保洁、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 乙方确保公交站亭经营管理过程中,其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完善,机制健全,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图表文字资料备查。
三、 乙方要定期对公交站亭进行用电检查和抗自然力(抗风、抗倾斜、抗震、抗雪压、抗腐蚀等)检查,冰雪天气及时清扫站亭顶部积雪。发现漏电、非正常放电或存在安全隐患,检查人要当机疏散人员,采取措施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四、 乙方在对公交站亭进行安全检查时,要确保无依靠站亭而搭建的构筑物,杜绝因外物倚靠造成公交站亭晃动不稳情况,确保公交站亭周围无堆积物。
五、 乙方对公交站亭进行施工时,须保证施工安全,并确保用电安全;如需拆除站亭,该处站点的电气线路须同步拆除,杜绝漏电现象;确保地面无突出物,保证公交站台修复平整。
六、 乙方在接到有关公交站亭存在安全隐患(如站亭断裂、垮塌、歪斜等)的信息,要迅速作出处置反应,立即到达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 乙方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不同时段、不同环境适时修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八、 乙方在公交站亭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为公交站亭一次性办理协议期限内的保险。如公交站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经他人损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面负责,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额不足以支付赔偿损失时,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 如甲方巡查发现或接到市民反映关于乙方站亭安全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十、 本《公交站亭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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